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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 同一个剧本第二次登场

[复制链接]
20260821,茂公信复查告字〔2026〕4号;20260901,茂公信复查告字〔2026〕6号。

相隔仅11天,两份不予受理告知书都是53个字,文字一字不差,仅文号不同。前后两案诉求、证据完全不一样,答复却用同一套模板直接“关门”。一次或许是疏忽,两次就很难不让人认为是固定模式。

回看系列文书:

-高公信回复〔2026〕063号:典型“三无回复”,未厘清对应哪次举报,不说明事实依据;
-125、126号:诉求分别为查阅档案、主张程序权利,得到的却是一模一样的“查无实据”;
-136号,针对〔2025〕252号文书时序倒置、涉嫌倒签的举报,也只简单给出“查无实据”,没有调查过程,没有说理阐释。

现实仿佛形成了一条答复流水线:高州公安批量产出“查无实据”,茂名市公安局批量出具53字不予受理。不用区分个案差异,不用详细释法说理,模板一填即可办结。我称之为信访“空转集团”:

-高州公安:“三无回复”车间、“查无实据”总装线
-茂名市公安局:“53字不予受理”车间

有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如果几十次举报都毫无事实依据,按规定完全可以认定为不实举报并依法处置。但相关单位始终只重复“查无实据”,从未明确认定举报虚假。

“查无实据”不等于“确无其事”,它只代表现有核查过程没能坐实线索,不等于线索本身不成立。而目前公开文书中,看不到完整的调查记录、取证材料、研判过程。难免让人怀疑:很多答复只是预设结论后的文书包装,并未开展实质核查。

当救济通道靠53个字草草关闭,当不同案情得到复制粘贴式答复,这样的办理方式和“已读乱回”的机器人又有多大区别?唯一不同的是,这些公文耗费的是行政资源、纳税人的钱。

4号关不住,6号同样关不住。路虽难走,我会继续依法主张权利。

文中文书均可核验:高公信回复字〔2026〕063号、125号、126号、136号;茂公信复查告字〔2026〕4号、6号均已存档,欢迎核对,看看这套“查无实据+不予受理”的双簧还要演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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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信访-网上查询
被反映人或单位:高州市公安局局长
被反映人或单位地址: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
被反映人职务:局长
问题类别:纪检监察-失职渎职-玩忽职守
信访日期:2026年05月25日
主要诉求
实名举报高州市公安局:252号告知书与回复日期矛盾、涉嫌倒签;10日极速核查属程序空转。请求茂名市公安局提级督办、异地核查,认定程序违法,追责经办人员。
事实和理由
实名举报:高州市公安局同一文号矛盾文书及程序造假。
举报人:崔兆云
被举报单位:高州市公安局
举报请求:调取高公信告字〔2025〕252号全套卷宗,核实是否存在实质性调查与文书倒签;认定十日极速核查属程序空转、结论预设;依规追责相关经办人员;申请高州市公安局整体回避,由茂名市公安局提级督办。2025年11月28日,高州市公安局出具《专门程序处理告知书》(高公信告字〔2025〕252号),载明转交警务督察大队处置;仅10日后,即12月8日,即以同一文号出具《回复》(高公信回复字〔2025〕252号),直接否定全部举报内容。两份文书?文号完全一致?,但回复中“收到日期”早于告知书落款时间,存在?明显倒签嫌疑?,程序逻辑彻底崩塌。涉案事项含伪造签名、违法送达、村干部犯罪不作为等多重复杂线索,需取证、走访、比对笔迹、调取监控等全流程调查,十日之内不可能完成,足以证明其未开展实质调查,全程为“预设结论、文书包装”。在后续073号答复中,该局仍以“不属实”笼统回应,未列任何证据、未引任何法条、未述任何过程,属典型敷衍式答复。历次信访中,该局频现文号混用、要素残缺、不当警示信访人等乱象,公文管理已无底线。本案系被举报单位自查自纠,利益关联不可调和,其核查结论无任何公信力,依法不得作为处理依据。
恳请:立即提级督办,异地核查,彻查文书造假、程序造假、包庇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举报人?:崔兆云?日期?:2026年5月25

本次办理方式
序号        日期        办理单位        办理方式        去向        文件
1:2026-05-25        国家信访局        转交        广东省信访局        
2:2026-05-25        国家信访局            [告知]
3:2026-05-26        广东省信访局        转交        茂名市信访局        
4:2026-05-27        茂名市信访局        转交        茂名市公安局        
5:2026-05-29        茂名市公安局        转交        高州市公安局        
6:2026-06-12        高州市公安局            [告知]
附件1;附件2;附件3
7
2026-08-10        高州市公安局        办理               
附件1


高州市公安局

关于崔兆云反映问题的回复
高公信回复字〔2026〕136号
崔兆云:
我局于2026年5月29日收到国家信访局转来你反映252号告知书与回复日期矛盾、涉嫌倒签,10日极速核查属程序空转的问题。经核查,现答复如下:
经我局警务督察大队核查,你反映252号告知书与回复日期矛盾、涉嫌倒签,10日极速核查属程序空转的问题查无实据。
你如对我局警务督察大队作出的意见不服,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反映。
特此答复!
高州市公安局
2026年8月10日



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
复查申请人:崔兆云,实名信访累计248次,全部诉求原路转回涉事单位自查自答,平台记录可核验。本人承诺全文陈述属实,自愿承担不实陈述法律责任。
被复查机关:高州市公安局
复查标的:高公信回复字〔2026〕136号《关于崔兆云反映问题的回复》
原信访提交日期:2026年05月25日

特别隔离声明:本次复查仅针对136号答复程序与事实错误,核查高州市公安局252号文书涉嫌倒签问题,与其他信访工单事实相互独立,不属于重复信访。

复查请求:
1、依法撤销高公信回复字〔2026〕136号答复;
2、指令茂名市公安局提级异地核查,不得再次交由高州市公安局自查办理;
3、调取高公信告字〔2025〕252号全套卷宗、公文签发台账,查清文书日期矛盾、涉嫌倒签事实;
4、依法出具正式书面复查意见并送达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本人信访举报:高公信告字〔2025〕252号告知书、高公信回复字〔2025〕252号回复存在时序冲突,涉嫌文书倒签。两份官方书证白纸黑字明确记载:回复文书载明该局2025年11月26日收到信访事项,告知书落款日期为2025年11月28日。正常流程应当先收件、后出具交办告知,现有文书时序倒置,倒签嫌疑无法排除。
同时,举报涉及伪造签名、侵权不作为多项复杂线索,仅间隔十日便全盘作出不属实结论,无调查材料支撑,属于预设结论、程序空转;文书载明由警务督察大队核查,却加盖信访专用章,核查主体与发文主体错位。
高州市公安局作出136号答复,仅笼统认定“查无实据”,未出示收文登记簿、公文审批记录对日期矛盾作出合理解释,没有事实说理,属于敷衍处置。本案举报该局自身公文违法,仍由本局自查,存在利害冲突。并且答复仅指引向上级警务督察反映,刻意隐瞒信访复查法定救济权利,救济指引违法。
综上,原答复事实核查不清、办理多处程序违法,恳请依法支持全部复查请求。
2026年8月16日提交广东省信访局




茂名市公安局

申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

茂公信复查告字〔2026〕6号

崔兆云:

您对高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崔兆云反映问题的回复》(高公信回复字〔2026〕136号)不服,提出复查申请,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您申请的事项不属于信访复查受理范围,本机关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茂名市公安局
2026年9月1日
信访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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