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镇人民政府新近出炉的泗府信复〔2026〕92号文,堪称基层“自我表扬文体”的登峰造极之作。全文逻辑严密、论证充分、格式规范——唯一的缺憾是,它在论证自己很努力,而不是在回应问题本身。
第一幕:自己为自己签发复查结论,程序正义原地踏步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写得明明白白:不服处理意见,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崔兆云的核心诉求“撤销泗府信复〔2026〕52号”,本身就是一份标准的复查申请。复查该找高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结果92号文由泗水镇自己出具,自己给自己当二审法官。
这波操作,在法律界叫“自审自复查”,在民间叫“我把我的作业批改了一遍然后宣布满分”。高州市复查委员会还在那儿等着接单呢,泗水镇直接把活干了。原文第一条还煞有介事地“教”申请人:不服可以去高州市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一个把复查申请拆解为普通投诉、自己出具意见、再“普法”如何复查的操作——本质上不是解决问题,而是截留救济渠道,确保权力闭环。
第二幕:“无记录=无收入”——会计学奇迹,建议申报诺贝尔奖
92号文的核心论点是:查不到拨付记录,所以这笔钱没有拨付过;村民自筹、乡贤捐资,所以一切合理。可审计结论白纸黑字写着:无原始单据、现金不入公账、收支一人决定。
面对26.7万元资金,镇政府反问:没有拨付记录,哪来的问题?面对审计报告“无原始单据”的定性,镇政府反问:白条怎么了?这是村民自治!
两套逻辑循环论证:需要查资金的时候,强调“无拨款记录”;需要查账目的时候,强调“无原始单据”。前者证明没有收入来源,后者证明有问题存在——这两句话在同一份文书中出现,镇政府居然不觉得自己把自己否定了。更魔幻的是,高州市政府公开的财政预算显示,泗水镇“对村居委会补助”每年高达300多万元。“零拨款”与公开预算数据的矛盾,至今没有一个字的解释。
第三幕:“温馨提示式执法”——建议把《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全文删除
审计查实:“无原始单据”“现金收支不入公账”“收支一人决定”,每一项都是白纸黑字的违规。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但92号文的处理方案是:督促整改、提出建议、组织培训——全部是柔性劝导,一项执法措施都没有。
翻译成人话:发现违法犯罪,给个“温馨提示”。
白条入账是违法,不是“记账方式不优雅”;现金体外循环是违规,不是“财务习惯不好”。以“建议”替代“执法”,好比交警发现醉驾递上一张“温馨提示:建议少喝酒”——这不是懒政,这是把法定职责当儿戏。
第四幕:四年四次回复,四种口径——镇政府自己的“罗生门”
对比历次回复,泗水镇自己给自己上演了一出悬疑剧:
第一次说:村长无侵占;
第二次说:手续不规范;
第三次说:八年零拨款零收入;
第四次说:审计确认总收入267382.5元。
同一笔资金,同一个镇政府,四年间给出四个完全不同的“官方结论”。哪个是真的?不知道。反正新文件覆盖旧文件,以最后盖章的为准——行政公文的效力,全看打印日期最新。
第五幕:信访“程序永动机”——268次信访,268次原地踏步
两年多来,省转市,市转县,县转镇,镇出意见书——你提复查,我重新受理,再转一圈。累计实名信访268次,全部原路遣返、回流泗水镇。高州市信访局长期将举报事项交由被举报单位“自查自纠”,由其自行出具结论。从省级复查到镇级处理,全员卷入“发文竞赛”,唯独忘记了信访制度的初衷——给老百姓一个说法,而不是给文件一个编号。
尾声:建议泗水镇推出“信访告知书纪念钞”
92号文唯一达成的“成就”,是让自己成为一篇充满反讽的政府文件——它成功证明了信访“程序空转”是如何在一个具体案例中完成的。至于崔兆云真正想问的那句话——267382.5元到底从哪里来,去了哪里——92号文用几个月的办理期限,给出了一份完美的沉默。
建议泗水镇和银行联名推出“信访告知书纪念钞”,反正都是纸,背面印上“本券最终解释权归泗水镇人民政府”,保证比邮票有收藏价值——至少邮票还能寄信,这玩意儿只能寄希望。
当“依法受理”异化为“程序空转”的挡箭牌,它消耗的已不仅仅是个案当事人的时间与耐心,更是整个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朴素信仰。
建议将92号文归档,作为“基层处理信访工作标准化模板”的典型反面教材。归档编号:信访研究〔2026〕001号。
请看原申请复查内容!
信访日期: 2026-06-22
被反映人(单位): 泗水镇人民政府
被反映人职位: 镇长
被反映人级别: 科级
问题发生时间: 2026-06-18
问题发生地点: 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泗水镇凤塘村
问题分类: 纪检监察/失职渎职/玩忽职守
联名人数: 0
投诉内容
信访复查申请
申请人:崔兆云,高州市泗水镇凤塘村塘普经济合作社查账代表。(累计实名信访196次,国家省信访平台记录可核验,本人承诺内容属实,愿承担不实法律责任)
请求:
1.撤销泗府信复〔2026〕52号;
2.由省信访局、省农业农村厅联合调查,查明本村无财政拨款、无经营收入情形下267382.5元集体资金真实来源与去向,追责追款;
3.本案提级办理,不再转回泗水镇;
4.追究泗水镇程序空转、敷衍塞责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52号意见书事实认定自相矛盾。意见书称“没有拨付款记录”,故认定“零拨款”,但又承认审计发现该村“总收入267382.50元”。同时承认账目“无原始单据”、“现金收支不入公账”、“收支一人决定”。既然承认账目混乱无据,凭什么用“无记录”证明“无拨款”?“无记录”不等于“无收入”,镇政府恰恰混淆了这两者。26万资金从何而来、去向何方,镇政府未查一笔、未追一分。
二、镇政府只“建议”不“执法”,严重不作为。审计已查实白条入账、现金体外循环、大额支出无会议记录等多项违法事实。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泗水镇作为法定监管主体,应当责令整改、核实资金、追究责任人。但52号意见书仅作“建议更换报账员”、“建议存进公账”等柔性劝导,未作任何实质处理,属于典型行政不作为。
三、长期程序空转,严重浪费行政资源。本人就此问题信访两年,累计收到受理告知书58份、内容雷同的处理意见书十余份。省、市、县层层转送,最终全部回到泗水镇“自查自办”,陷入无限死循环。本次申请复查请求高州市人民政府提级办理,不再转回原办理机关。
四、该镇尚未完成法定监管核查,便指引我通过诉讼、复议维权,刻意转嫁自身三资监管法定职责,履职推诿。为保障集体合法权益,恳请上级提级处置。
法律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返回办理进度
办理时间:2026-06-23
由广东省信访局至茂名市信访局
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6-24
由茂名市信访局至高州市信访局
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6-24
由高州市信访局至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
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6-24
由高州市信访局至高州市公安局
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7-03
办理机构: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
办理方式:告知
告知内容:你提出的信访事项(编号:WT4400002026062265458),已于2026年6月24日转交至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我镇决定予以受理,将在规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你。在此期间,你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将不予受理,请你耐心等待办理结果。特此告知。
办理时间:2026-07-06
办理机构:高州市公安局
办理方式:告知
告知内容:崔兆云:我局于2026年6月24日收到广东省信访局转来你提出的信访事项,根据《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并将按照法定程序在规定期限于2026年9月3日前答复您,请不要就同一信访事项重复提出并配合办理。特此告知。高州市公安局2026年7月6日
相关附件
处理意见书-崔兆云.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送达回证-崔兆云.
处理意见书送达回证-崔兆云
受理告知书-崔兆云123号.
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崔兆云.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崔兆云.
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
泗府信复〔2026〕92号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崔兆云公民:
您提出信访诉求有关材料中:1.要求撤销泗府信复〔2026〕36号和泗府信复〔2026〕52号;2.52号意见书事实认定自相矛盾;3.泗水镇仅作“建议更换报账员”、“建议存进公账”等柔性劝导,未作任何实质处理;4.泗水镇行政不作为;5.私自将上级2026年1月29日流转件定为抄送,拒开受理告知书,违反信访条例时限要求;6.泗水镇将陈裕洪打人问题直接照搬公安否定结论,泗府信复〔2025〕55号写明双方肢体接触,前后自相矛盾的信访事项(编号:WT4400002026062265458)。经我镇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现答复您如下:
一、关于您要求撤销泗府信复〔2026〕36号和泗府信复〔2026〕52号的问题
2026年5月9日我单位向您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泗府信复〔2026〕36号)(原信访编号:WT4400002026030105367),2026年6月18日,我单位向您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泗府信复〔2026〕52号)(原信访编号:WT4400002026041365379)。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因此,如您对泗府信复〔2026〕36号和泗府信复〔2026〕52号文书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高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二、关于您反映52号意见书事实认定自相矛盾的问题
我单位向您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泗府信复〔2026〕52号)(原信访编号:WT4400002026041365379),向您告知:“经查阅相关报账资料,2016年至2023年期间泗水镇人民政府和泗水镇凤塘村民委员会没有拨付给塘普村小组的记录和资料”。塘普经济合作社的资金主要来源是村民自筹、乡贤捐资。针对审计发现的:“无原始单据”、“现金收支不入公账”、“收支一人决定”的问题,结合塘普经济合作社实际,我镇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持续督促塘普经济合作社进行整改。因此,并不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况。
三、关于您反映泗水镇仅作“建议更换报账员”、“建议存进公账”等柔性劝导,未作任何实质处理的问题
泗水镇审计小组于2024年5月21日起对塘普经济合作社2016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开展为期一周的审计。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塘普经济合作社实际,我镇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持续督促塘普经济合作社进行整改。
2026年1月以来,泗水镇多次召集工作专班及凤塘村委员会成员,召开凤塘村村务监督工作会议,重点督促加快对塘普村审计发现问题的落实整改,推动凤塘村村务监督工作持续深化。
2026年4月,泗水镇职能部门到凤塘村委会开展专题培训,重点讲解农村“三资”管理、财务报账规范以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工作职责,塘普村小组理事长、村长,报账员参加会议。
2026年6月,塘普村小组长崔裕和报账员何小兰已到银行激活塘普经济合作社的账号,镇村两级将继续跟进督促报账员在审批通过后将余额存进公账,以及跟进督促报账员及时到泗水镇财政结算中心报账,自觉接受泗水镇财政结算中心监管。
2026年7月9日,经泗水镇财政结算中心工作人员指导,塘普村小组长崔裕和报账员何小兰已到银行将余额存进塘普经济合作社的账户。
因此,并不存在“未作任何实质处理”的情况。
四、关于您反映泗水镇行政不作为的问题
您认为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存在行政不作为,向高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25年2月21日,高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向您作出《告知书》(高州府行复〔2025〕51号):你认为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您对该答复不满提出异议,2025年9月28日,高州市司法局已向你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高司信复〔2025〕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如你认为高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在办理你的行政复议案件时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要求确认高州府行复〔2025〕51号文书违法并撤销,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关于您反映泗水镇私自将上级2026年1月29日流转件定为抄送,拒开受理告知书,违反信访条例时限要求的问题
2026年1月29日,上级单位将你提出的信访事项(原信访编号:WT4400002026012001459)以“抄送”方式转至我镇,你提出的信访事项为:“1.请求对高州市人民检察院就本人信访事项作出的终结决定进行监督审查,并予撤销。2.请求对高州市公安局在处理过程中涉嫌伪造公文、程序违法及有案不立等问题进行立案监督与责任追究。3.请求对村干部崔星培、陈裕洪等人涉嫌的刑事犯罪线索启动立案监督”。按照《国家信访局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国信办发〔2022〕10号)第十六条“抄送主要是抄请相关机关、单位知悉相关情况,并指导督促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单位继续做好疏导教育、矛盾化解和帮扶救助等工作。”该信访抄送至我单位后,我单位已收悉并存档备查。因此,并不存在“私自将上级流转件定为抄送,拒开受理告知书,违反信访条例时限要求”的情况。
六、关于您反映泗水镇将陈裕洪打人问题直接照搬公安否定结论,泗府信复〔2025〕55号写明双方肢体接触,前后自相矛盾的问题
2025年11月8日,高州市公安局已向您作出《关于崔兆云反映问题的回复》(高公信回复字〔2025〕217号),向您告知:“1、经调查,没有证据证实你父亲崔作豪被陈裕洪殴打,如有相关证据材料可向办案单位泗水派出所提供。”因此,该事项属于公安机关法定职权范围,请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意见为准。
若您认为个人合法权益被侵害,可通过民事诉讼等司法途径解决。
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公章)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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