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崔兆云 于 2026-9-22 23:11 编辑
信访日期: 2026-07-06
被反映人(单位):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反映人职位: 检察院院长
被反映人级别: 县_处级
问题发生时间: 2025-12-01
问题发生地点: 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泗水镇凤塘村
问题分类: 纪检监察/失职渎职/玩忽职守
联名人数: 0
投诉内容
信访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崔兆云,累计实名信访208次,省、国家信访平台记录可核验,所述全部属实,自愿承担不实举报法律责任。
被复查单位:高州市人民检察院br受理机关:茂名市人民检察院br案涉工单:WT4400002026061050974(2026年6月10日提交)
涉案文书:2026年6月26日对应《信访事项告知书》前置区分声明:本次复查仅针对6月10日工单衍生的6月26日文书篡改诉求违法行为,属于全新独立程序争议;此前3至6月多批次信访诉求、茂名市检察院违规转办问题,本人将通过12309渠道另行控告,不在本次复查范围,不属于重复信访;本申请在30日法定复查时效内提交。
一、不服答复事实理由br6月10日我提交材料,专门检举该院6月8日文书五大违法,全文无任何复查申请表述,平台完整原文截图可佐证。该院刻意篡改信访诉求,将纪检检举控告强行认定为“复查申请”,套用《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出具制式告知书驳回,无事实核查、无法律说理,文书无效。此前两月多次推诿属于历史问题,本次仅单独针对6月26日捏造复查申请这一新违法维权。该院本次处置存在两处核心违法:一是无任何工单对比材料,凭空判定重复信访;二是自身为被举报主体,存在利害关系拒不回避,越权自审自办。
二、法律依据
1.《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八条、三十条、三十五条、四十六条;
2.《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举报本院履职违法,办案单位应当回避、移交上级提级办理。
三、复查请求
1. 撤销2026年6月26日针对本工单出具的无效告知书;
2. 由茂名市检察院独立核查本次6月10日举报,高州市检察院全程回避;
3. 十日内书面提交历次认定重复信访的全部工单及诉求对比材料;
4. 对本次篡改诉求、错引法条、违规自审的经办人员依规追责;
5. 三十日内出具加盖公章书面复查意见,逐条回应6月10日全部举报内容。
信访人上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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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办理进度
办理时间:2026-07-07
由 广东省信访局 至 茂名市信访局
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7-07
由 茂名市信访局 至 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7-13
由 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至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7-27
办理机构: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办理方式:告知
告知内容:崔兆云: 您于2026年7月6日通过广东省信访局反映的问题(信访件编号:WT4400002026070617100),该信访事项交由我院处理。经审查,您请求提级管辖或指定异地检察机关办理的诉求,按照管辖规定,不适宜我院处理,请您向有管辖权的单位提出。 特此告知。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6年7月24日
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1. 主体错位、自审自办
被举报单位是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最终却由高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并告知,未回避,属于“自己查自己”。
2. 上级转办空转
省→市→茂名市检察院→高州市检察院,最后又回到被举报单位,提级管辖、异地办理诉求被架空。
3. 篡改诉求性质
6月10日材料是检举控告该院文书违法,全文无复查申请表述,却被强行认定为“复查申请”,套用《信访工作条例》第35条驳回,定性错误、程序错用。
4. 认定重复信访无依据
认定“重复信访”,但未提供历次工单、诉求对比材料;本次已声明是针对6月26日新文书的新独立争议,不应按重复信访处理。
5. 管辖处理自相矛盾
7月24日告知称“提级管辖或异地办理不适宜我院处理”,但既然不适宜,就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上级或异地机关,而不是让信访人自己另找;且此前又转送高州,逻辑矛盾。
6. 未实质回应核心诉求
未撤销6月26日告知书,未核查6月10日举报的五大违法,未追责经办人员,未在30日内出具盖章复查意见,以“告知”代替复查。
7. 程序闭环空转
举报被举报单位,结果被举报单位处理,再告知“不适宜我院处理”,实质形成“举报—转回—推诿—不处理”的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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