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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公安局 申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 茂公信复查告字〔2026〕9号

[复制链接]
崔兆云:
您对高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崔兆云反映问题的回复》(高公信回复字〔2026〕141号)不服,向本机关提出复查申请。经核查,您在复查申请中反映涉及您父亲崔作豪被陈裕洪殴打、崔星培涉嫌敲诈勒索等问题,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您所反映的事项应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定程序办理,不属于信访复查受理范围。

为实质性解决您提出的问题,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携带相关证据材料直接向有管辖权的高州市公安局正式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受案调查后作出处理决定。若您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予立案的,可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若您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您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茂名市公安局
2026年9月18日
信访专用章


信访日期:        2026-09-03
问题发生时间:        2024-04-12
问题发生地点:        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泗水镇凤塘村
问题分类:        纪检监察/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
联名人数:        0
投诉内容
信访复查申请书
复查申请人:崔兆云(实名信访264次,多被原路遣返涉事单位自查自答,省、国家信访平台记录可核验;本人陈述属实,自愿承担不实法律责任)。
原办理机关:高州市公安局br复查受理机关:茂名市公安局(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
原处理文书:高公信回复字〔2026〕141号
涉案工单:20260609国家信访局转办信访件
隔离声明:本次复查针对高公信回复字〔2026〕141号及20260609工单,与140号文书复查申请分属两份不同答复的法定救济,不属于重复信访,请不得退回高州市公安局自查办理。
复查请求:
1、撤销高公信回复字〔2026〕141号回复;
2、确认该文书救济指引错误、答非所问,构成程序违法;
3、指令原机关重新实质核查,对两份文书事实矛盾、本人提交现场视频核验,出具载明核查过程与证据分析的书面答复;
4、书面送达复查文书,完整告知复核权利、期限及受理机关。
事实与理由:
本人20260609通过国家信访局提交信访,举报陈裕洪殴打九旬军属事实认定矛盾、公安未送达受案回执及不予立案通知书、村长敲诈勒索线索处置不当,现场视频已作为附件提交,现已收到141号答复。
该文书存在多处程序违法:
其一救济指引错误,信访答复未告知三十日内向茂名市公安局申请复查的法定权利,仅指引警务督察内部渠道,以内监督替代法定复查,剥夺救济权。
其二自查自办,本局督察核查下属单位,缺失外部中立监督,仅给出“查无实据”结论,无卷宗、询问记录等核查材料。
其三回避核心诉求,泗府信复〔2025〕55号认定双方存在肢体接触,141号全盘否认殴打事实,对该事实冲突未作解释,未核验提交视频;未出示回执类送达凭证,未说明敲诈勒索线索甄别处置过程。
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本人于法定期限申请复查,恳请支持全部请求。

返回办理进度
办理时间:2026-09-08
由广东省信访局至茂名市信访局
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9-10
由茂名市信访局至茂名市公安局
办理方式:转送
相关附件
申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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