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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 崔兆云第212次信访记录:被举报单位: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复制链接]
信访日期:        2026-07-10
被反映人(单位):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反映人职位:        检察院院长
被反映人级别:        县_处级
问题发生时间:        2025-12-01
问题发生地点:        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泗水镇凤塘村
问题分类:        纪检监察/失职渎职/玩忽职守
联名人数:        0
投诉内容
实名举报信
举报人:崔兆云,累计实名信访212次,平台记录可核验,承诺内容属实
被举报单位: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本人通过广东省信访平台提交多批独立举报,高州市检察院长期不依法履职,大量工单无文书、无核查直接办结,存在系统性程序违法。
一、未履行法定受理告知义务,直接办结(4件)以下四件工单流转至该院后,未出具任何受理或不予受理告知书即显示办结,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15日内书面告知之规定:
1.WT4400002026022802664(2月28日):举报该院程序违法、出具虚假意见书,检举高州市公安局伪造送达回证、高州市司法局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等刑事犯罪线索。
2.WT4400002026061200000(6月12日):举报前两次信访无受理告知即违规办结的程序违法问题。
3.WT4400002026061400000(6月14日):举报该院全部信访文书缺少承办人、审批人签字,刻意模糊办案责任以规避追责。
4.WT4400002026061900000(6月19日):就6月17日不予受理决定提出程序性异议,该院仅出具前置事项文书,未针对本次异议另行出具法定告知文书即直接办结。四件工单举报对象、违法事实、核心诉求各不相同,并不满足《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同一事实、同一诉求”双重条件,依法不构成重复信访。
二、该院信访文书表述笼统,未列明具体诉求与事实,违反条例第三十二条;文书未告知复查机关及期限,侵害本人复查权利。针对该院自身违法事项,其未回避自行审查驳回,违背回避原则。br法律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诉求:一、撤销四件工单“已办结”标记,限期出具告知文书;二、逐项实体核查并书面答复;三、认定该院未履行告知义务、文书制作违法、未告知救济途径等行为违法并整改;四、上级提级督办,追责并书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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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2026-07-10
由广东省信访局至茂名市信访局
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7-10
由茂名市信访局至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7-13
由茂名市人民检察院至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7-20
办理机构: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办理方式:告知
告知内容:崔兆云:您于2026年7月10日通过广东省信访局反映的问题(信访件编号:WT4400002026071056896),该信访事项交由我院处理。经核查,您提及的四件工单(信访件编号:WT4400002026022802664、WT4400002026061200000、WT4400002026061400000、WT4400002026061900000)未流转至我院处理,就上述四件工单提出的问题无法查实。特此告知。高州市人民检察院2026年7月17日
相关附件
信访事项告知书-崔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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