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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告知书:崔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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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崔兆云 于 2026-9-29 17:12 编辑

崔兆云:
广东省信访局通过省一体化平台转来你反映对茂名市司法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服,向我厅申请信访复核的材料已收悉。

经核实,茂名市司法局对你提出事项适用信访途径处理存在程序性错误,本机关决定予以撤销并要求该局重新依法办理,请耐心等待处理结果。

特此告知。

广东省司法厅人民来信来访专用章
2026年9月28日


信访日期:        2026-09-07
问题发生时间:        2025-01-13
问题发生地点:        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泗水镇凤塘村
问题分类:        纪检监察/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
联名人数:        0
投诉内容
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崔兆云
原办理机关:高州市司法局;
复查机关:茂名市司法局;
复核受理机关:广东省司法厅。
复查纸质文书:茂名市司法局;原处理文书:高司信复〔2026〕10号;关联工单:WT4400002026020268720、WT4400002026021223613。
复核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茂名市司法局作出的复查处理意见以及高州市司法局高司信复〔2026〕10号信访处理意见书;
2、请求贵厅依职权调取高州市司法局案涉公文内部流转、用印审批台账,核查两份文书涉嫌倒签公文的违法事实;
3、确认高州市司法局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合并两件相互独立信访工单,剥夺本人分案申请救济权利的行为违法
4、对高州市司法局虚构法律条文、涉嫌违纪违法线索予以核查,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2026年2月2日、2月12日提交两件独立信访工单,事实、诉求互不相同,属两宗独立信访事项。高州市司法局未履行告知程序、未经本人许可,出具高司信复〔2026〕10号合并答复,剥夺我逐案申请复查、复核的法定权利。
本案存在两处公文程序疑点:
一是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落款2025年2月21日,EMS单号1251034139612显示2025年2月26日寄出,落款早于寄发日期;本人存有2025年2月24日通话录音,可佐证当时尚未完成领导审批。
二是高司信复〔2025〕17号2025年12月16日受理,落款为2026年2月12日,文号与落款年份冲突。审批、用印台账由该局保管,本人无法取得,特申请上级调取核实倒签线索。
高州市司法局高司信复〔2025〕17号、〔2026〕1、2号三份答复,重复虚构《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偷换送达生效概念,回避文书制作环节程序问题。本人申请复查后,茂名市司法局未纠正前述违法。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现申请复核,恳请结合附件及调取档案审查,支持本人全部请求
信访人上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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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办理进度
办理时间:2026-09-09
由广东省信访局至广东省司法厅
办理方式:转送
办理时间:2026-09-29
办理机构:广东省司法厅
办理方式:告知
告知内容:您(或您们)提出的信访事项,根据《XXXX》(相关法律法规名称及条目)的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并将按照法定程序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您,请耐心等待,并配合办理。特此告知。
相关附件
处理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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