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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白区纪委监委
坡心镇人民政府
本人李江华,(身份证号440923197711033712)我在2026年9月12日在盐仓村委会通过书面方式向电白区坡心镇党组成员,镇人大主席兼盐仓安置地项目征地组长李某某反映征地工作的有关问题,但其时隔近一个月都没给我任何说法。2026年10月9日晚上,我得知李某某在盐仓村委会开展工作,于是前往要求他给我一个说法,在沟通过程中,李某某全无基层党员干部该有的优良作风,态度恶劣,言语粗暴,先是对我大声呵斥,后更是以我家庭情况对我进行人身攻击,言语污辱,致使本人精神饱受打击,我在当晚十点拨打12345热线对李某某的恶劣行为进行投诉。10月10日,坡心镇政府向我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拆除我在楼顶搭建的二十平方隔热棚。我家的隔热棚在几年前搭建,属于房屋的附属设施,我一没有影响他人,二没违规占地,并且在广湛高铁通车前安全大排查时,我按规定加固后也得到过验收许可,为何在我投诉李某某的第二日坡心镇执法队就认定我家的隔热棚违法要限期拆除?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我向同片区多位同样屋顶搭建隔热棚的群众进行了解,他们都没有收到和我一样的处罚决定书,很明显,这是针对我个人作出的选择性执法,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公民对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有申辩,复议的权利,有关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司法救济途径和期限,而坡心镇综合执法队送达的处罚单并无相关告知内容,仅强令我三日内要拆除,这是违规执法,粗暴执法。
李某某身为党员干部,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有损党和政府的正面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对,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关系,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六条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原则,同类违法行为适用统一尺度。涉案处理行为涉嫌构成明显不当、选择性执法,请行政机关对片区同类构筑物一并展开核查,统一执法标准。李某某是否利用其分管坡心镇综合执法的职权,针对我个人下达处罚决定?这是选择性执法,相关人员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乱作为等问题,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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