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崔兆云
复查对象:高州市人民检察院2026年9月11日《信访事项告知书》,工单编号:WT4400002026083043785
收件机关: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复查请求
1.撤销高州市人民检察院2026年9月11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
2.审查原不予受理决定合法性,如认定违法,责令原机关对本人2026年8月30日信访事项依法重新处理;
3.责令办理机关将办理结果书面送达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本次复查仅审查9月11日不予受理告知的程序合法性。2026年8月20日回复函是高州市检察院新出具文书,本次诉求针对该文书的程序缺陷,该函仅作证据,不作为本次复查审查对象。
本人8月30日信访诉求:督促补正8月20日要件缺失回复函、核查文书制作审批送达程序。此前历次信访核心诉求,为举报原始案件实体问题、犯罪线索。本次诉求标的是这份新出具文书本身的程序合规性审查,不评价原始案件实体处理。8月20日文书在此前任何工单均未出现,属于该文书出具后产生的全新争议。重复信访要求主要事实、诉求基本相同,本次不满足该要件,不属于重复信访。
案涉告知援引《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该条适用于办理期限内向上级重复提交同一事项,本案属全新诉求,法条适用错误。该告知以重复信访直接拒绝受理,对信访事项能否进入审查作出终局否定处置。若此类程序性拒办一律排除复查,则信访人将彻底丧失救济渠道,违背《信访工作条例》保障信访人救济权利的立法目的。违背条例立法本意,上级检察院有权受理本复查。
本次举报高州市检察院文书办理程序违法,由该院自行作出不利结论,无法做到中立审查。该处置未告知复查受理机关、30日申请期限及救济途径,剥夺本人法定救济权利。
综上,原告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均存在错误,程序存在瑕疵。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及上级检察院受理下级信访复查的相关规定,特申请复查,恳请依法支持请求
申请人:崔兆云
2026年9月23日提交广东省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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