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兆云公民:
您不服茂名市公安局于2026年8月21日作出的《申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茂公信复查告字〔2026〕4号),提出复核申请。
经审查,您反映的问题不属于《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受理范围,本机关对您本次复核申请不予受理。若您认为有关部门履职答复行为对您直接的、实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建议收集相关证据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权利救济
特此告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信访复核专用章
2026年10月23日
事实与理由
我对高州市公安局答复不服,向茂名市公安局申请复查。高州市公安局竟指引我向警务督察反映,用内部监督置换法定复查程序,致程序无法启动。此举严重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依法按程序办理义务。
向茂名市公安局提交复查后,该局出具茂公信复查告字〔2026〕4号《不予受理告知书》,未列明法律依据直接拒收。我向市信访局求助,该局9月30日出具《告知书》,明确指引我向市政府复核办申请复核并附送模板。我按指引于10月8日通过EMS(单号1183079221774)邮寄全套材料。
茂名市政府复核办出具茂信复告〔2026〕139号告知书,以不属复核范围拒收。该文书既不审查市局不予受理的合法性,又错误引导我去法院诉讼,而信访复查依法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该指引明显违法。
四级机关层层配合形成程序闭环,造成救济空转,属典型敷衍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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