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兆云公民:
您提出信访诉求有关材料中反映对泗水镇人民政府7月17日出具《泗府信复〔2026〕70号》不满的信访事项(信件编号:WT4400002026080325217)。经我镇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现答复您如下:
2026年7月17日我单位向您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泗府信复〔2026)70号)(原信访编号:WT4400002026051942903)。如您对我镇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服,或认为有履职瑕疵,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解决。若您认为个人合法权益侵害,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2日
事实与理由
106号将本人“举报市信访局”的主诉求,替换为“对70号不满”的佐证,属避重就轻、答非所问,应予撤销。
(一)偷换概念,回避核心诉求。本人7月29日工单被反映人为茂名市信访局,核心诉求明确为四项:1.查市局超期38日、弄虚作假;2.异地核查;3.查《告知书》瑕疵;4.追责。事实理由中提及70号,仅作为该件被违规下转的佐证。但106号全文仅围绕70号作答,未提“市信访局”、“超期”等任何核心词,把佐证当主诉求,实质是回避对市局的审查。
(二)四项诉求零回应。106号仅载70号编号,告知“走复议诉讼”,全文未提“市信访局”、“超期”等核心词,以对70号的指引替换对市局的审查,属答非所问、以诉代答。
(三)越权办理。依据第三十条,检举材料不得转被检举单位;乡镇无权查市级机关。该镇未回避移送,以无权办理代替有权审查。
(四)批量造假。106号与同日下发的103、113、115号正文高度一致,10月12-13日集中盖章、14日送达,未逐案调查。
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综上,106号篡改诉求、越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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