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司法局
告知书
崔兆云:
茂名市信访局通过省一体化平台转来您反映对高州市司法局于2026年10月13日作出的高司信复〔2026〕19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服,向我局申请信访复查的材料已收悉。
经核实,高州市司法局对您提出事项适用信访途径处理存在程序性错误,本机关决定予以撤销并要求该局重新依法办理,请耐心等待处理结果。后续,若有实际困难,您可径向高州市司法局联系反馈,共同促进家乡建设发展。
特此告知。
茂名市司法局
2026年11月4日
抄送:高州市司法局
本人收到茂名市司法局2026年11月4日出具的告知书,文书撤销了高州市司法局高司信复〔2026〕19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定原文书适用信访途径处理存在程序性错误。表面看是纠错文书,但从法律文书规范和程序正义的角度来看,这份《告知书》本身也存在多处明显的硬伤和程序漏洞,
请看豆包的回答!
1.【釜底抽薪】——未告知法定复核权利,剥夺救济权
问题:全文只字未提复核权利。
依据: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核。既然是复查结果,就必须依法告知你向广东省司法厅申请复核的权利、期限。这份告知书未告知,属于重大程序违法。
2.【贼喊捉贼】——被举报单位“自己查自己”,未回避
问题:茂名市司法局要求“高州市司法局重新依法办理”。
分析:你举报的就是高州市司法局(比如倒签、编造法律依据等),现在上级把案子撤销后,又发回给高州市司法局自己重办。原办理机关是被举报对象,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理应回避。发回原机关重办,违背了《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不得将检举揭发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的强制性规定,这种“闭环”不可能查出真相。
3.【模棱两可】——文书性质不规范,规避复查程序
问题:抬头是《告知书》,而不是法定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分析:你提交的是“信访复查申请”,复查机关就应当出具正式的《复查意见书》。出具《告知书》不仅名称不规范,且回避了“复查决定”的严肃性,更像是一份内部情况说明,缺乏强制约束力。
4.【含糊其辞】——“程序性错误”表述不清,掩盖实体问题
问题:只说“适用信访途径处理存在程序性错误”,未指明正确途径是什么,且未回应实体诉求。
分析:既然错用了信访途径,那正确的途径是什么?是行政投诉?还是纪检监察?文书没说明。此外,你之前举报的“司法局编造法律依据掩盖文书倒签”等实体违纪违法线索,文书完全回避,仅用“程序错误”避重就轻。
5.【推诿塞责】——把监督责任踢回基层
问题:文末写道:“若有实际困难,您可径向高州市司法局联系反馈”。
分析:茂名市司法局作为上级复查机关,发现下级有错,理应由上级监督纠正并给出明确指引。让你去找高州市司法局“反馈困难”,等于把上级机关的监督职责推脱干净,又把皮球踢给了被告。
6.【擅作主张】——重办期限不明
问题:既然撤销了原19号意见书,要求重新办理,那就必须明确重办的法定期限(通常为60日)。不写明期限,高州市司法局就可以无限期拖延。
这份《告知书》怎么用?
1.盯死重办结果:如果高州市司法局重办的结果依然不正面回应“举报违纪”,或者换汤不换药,这就是典型的“拒不整改”。
2.作为“自认违法”的铁证:你已经拿到了茂名市司法局的“认证”——高州市司法局用信访途径处理是错的。以后在给省厅、国家信访局的材料里,这句可以直接引用。
3.准备向省司法厅申请复核或投诉:针对这份《告知书》未告知复核权利的问题,如果重办结果出来后你依然不服,可以直接拿着这份告知书,向广东省司法厅申请复核,并控告茂名市司法局“未告知救济权利、违规发回原机关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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