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崔兆云 于 2026-11-7 18:23 编辑
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
受理告知书
崔兆云公民:
您反映的事项(信件编号:WT4400002026101857848),已于2026年10月26日转交至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我镇决定予以受理,将在规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你。在此期间,你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将不予受理,请你耐心等待办理结果。
特此告知。
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
2026年11月6日
信访提级督查申请书
申请人:崔兆云。原办理机关: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涉案文书:泗府信复〔2026〕104号。原始工单:WT4400002026080102730。
申请事项:
一、确认原机关篡改诉求、层级越权、答非所问违法;
二、责令依法撤销104号文书;
三、鉴于被举报对象系茂名市信访局,同属地存在利害冲突,恳请省局提级督查或指定异地核查,严禁再发回高州市循环打转;
四、对失职人员依规追责,指令适格机关重新办理本人原始举报事项。
事实与理由:
一、越权与篡改,剥夺监督权。本人举报长达两年、收到数百份文书均无果,事项屡被转回泗水镇篡改诉求、答非所问。本次原诉求系举报茂名市信访局文书倒签、超期等程序违法。举报市局却交由基层镇政府办理,层级严重不适格。该转办不仅无视平台“被反映人”字段受限造成的笔误表象,更无视正文白纸黑字,强行将“监督市局”诉求降级为“村务查账”,且对“程序违法”举报未答一词,剥夺了本人对市级机关的监督权。
二、敷衍塞责,违反“四应四不”。本人同期被转办12件不同诉求,原机关竟给出同一套模板答案。尤为荒诞的是,针对本人投诉“模板化答复”的事项,原机关竟用完全相同的文字出具了105号、112号文书,且书面自认“诉求一致,表述会存在相同”。上演了一出“用模板回复投诉模板”的闹剧。且本人于10月14日一并签收该批文书,其落款与交邮日却分别集中在10月12日、13日。两日内集中盖章出具,足以证实其未逐项开展实质调查,存在批量套打、集中办结的重大程序疑点,属形式主义典型。
综上,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督查规定,涉案文书事实认定错误。因被举报主体为茂名市信访局,泗水镇属茂名市管辖范围内的基层镇政府,同属茂名市属地体系。由本属地基层机关核查市级机关,存在无法逾越的属地利害冲突,依法应予回避。恳请省局调阅原始信访台账及办理日志,提级督查,责令撤销文书,指令异地机关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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