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wuabchg123 于 2017-6-17 16:12 编辑
市领导,此申诉状我已经以挂号信的方式寄给您们,不知您们是否收到?我这样做实属无奈,因为我不知怎样为我最爱的妻子讨回公道!求请领导为民做主。
申诉人:吴庆,男,1949年07月05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02194907054034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官山三路2号大院,电话:15813029011。本人于1987年至1991年在茂南区袂花镇北斗小学担任主任一职,从1980年开始至1991年一直担任北斗小学毕业班的数学老师。
简要案情:2017年4月4日(清明节)17时38分,本人驾驶电动二轮自行车搭载妻子周亚华由西往东在直行车道上行驶,吴东山驾驶粤K2789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K3882挂车占用左转入市区车道由西往东违规直行;当时本人在直行车道上直行,是计划直行从立交桥方向进入市区回官山三路家中,当本人行驶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茂南大道与站南路交通岗停止线外十几米处时,被吴东山驾驶的大挂货车占道从后面快速超我的车,并将我的车撞倒,我妻子周亚华被大车后车轮压着左脚,吴东山只是下车看了一眼我们,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没有受安全威胁的情况下马上持车匙逃逸,导致医护人员来到无法将我妻子移出来开展救治工作,后造成我妻子周亚华死亡,本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犯罪嫌疑人吴东山被刑事拘留,不久后我儿子问交警的办案民警案情进展时,办案民警告知,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对吴东山不批准逮捕,吴东山已经被以证据不足由为取保候审;我儿子问办案民警,这宗案证据确凿,吴东山为何能被取保候审,办案民警说是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这是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的事;我儿子向民警提出复印吴东山被取保候审的书面材料时,被拒绝,不肯提供任何有关吴东山被取保候审的书面材料。
这宗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茂公交认字【2017】第1236号已经认定吴东山负主要责任,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申请人对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对吴东山不批准逮捕,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吴东山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服,提出申诉,求请领导为民做主。
申诉请求:
1.在证据确凿,有多角度视频为证,《交通事故认定书》茂公交认字【2017】第1236号已经认定吴东山负主要责任的情况下,且吴东山的行为情节十分恶劣,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大,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为何能对吴东山不批准逮捕?请领导查清原因。
2.茂公交复字【2017】第092号结果维持原认定,请茂名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依法向检察现再次对吴东山呈请逮捕。
3.依法以事实证据公平认定由吴东山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4.请领导查明在事故责任认定上、无理由取保候审上是否存在权力腐败、渎职行为。
这是一宗人命案,本人及家人悲痛万分,整个家庭心灵破碎。吴东山及其雇主对本人住院费用一拖再拖,只在本人通过交警催得紧的情况下才交一点钱到医院,造成我几次停药,得不到适当的治疗,医院方面因欠费多次强行要求出院!现在我依然觉得头痛、头晕,视力模糊,但已经被茂名市人民医院以欠费为由强制出院!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办案部门对犯罪嫌疑人吴东山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是不公平、不正义、不合法的措施,并对本人及家属造成了强大的二次伤害;如此重大的伤亡证据确凿的案件,且吴东山的行为情节十分恶劣,检察院以什么为依据可以对吴东山作出不批准逮捕?这让被害人家属极度悲愤。本人儿子也就这宗案情咨询了一些律师,律师也说这宗案在交警已经认定嫌疑人吴东山负主要责任,办案部门在没有得到家属谅解书的情况下对嫌疑人吴东山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闻所未闻!现请领导为民做主,查明当中是否存在权力腐败、渎职行为,责成茂名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立即依法对吴东山采取逮捕羁押措施,以示公平公正处理,还死者一个公道!
立贴为证,大家且看,吴东山是否正在一步步逃避法律责任;先是被取保候审,接着是否被判缓刑。如果被判缓刑,这样吴东山驾车撞死人一事对他来说就像没发生过任何事一样。如果驾车撞死人在负主要责任、没有得到家属凉解的情况下能被取保候审并判缓刑,那么撞死人对司机来说还有什么可怕的,只要买足保险就可以了?是否有人在背后操纵着?
《交通事故认定书》茂公交认字【2017】第1236号、茂公交复字【2017】第092号照片及现场照片附后。
此 致
申诉人:吴庆
日 期:2017年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