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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庆老师实名申诉状、立贴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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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7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wuabchg123 于 2017-6-17 16:12 编辑

市领导,此申诉状我已经以挂号信的方式寄给您们,不知您们是否收到?我这样做实属无奈,因为我不知怎样为我最爱的妻子讨回公道!求请领导为民做主。


      申诉人:吴庆,男,1949年07月05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02194907054034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官山三路2号大院,电话:15813029011。本人于1987年至1991年在茂南区袂花镇北斗小学担任主任一职,从1980年开始至1991年一直担任北斗小学毕业班的数学老师。
简要案情:2017年4月4日(清明节)17时38分,本人驾驶电动二轮自行车搭载妻子周亚华由西往东在直行车道上行驶,吴东山驾驶粤K2789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K3882挂车占用左转入市区车道由西往东违规直行;当时本人在直行车道上直行,是计划直行从立交桥方向进入市区回官山三路家中,当本人行驶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茂南大道与站南路交通岗停止线外十几米处时,被吴东山驾驶的大挂货车占道从后面快速超我的车,并将我的车撞倒,我妻子周亚华被大车后车轮压着左脚,吴东山只是下车看了一眼我们,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没有受安全威胁的情况下马上持车匙逃逸,导致医护人员来到无法将我妻子移出来开展救治工作,后造成我妻子周亚华死亡,本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犯罪嫌疑人吴东山被刑事拘留,不久后我儿子问交警的办案民警案情进展时,办案民警告知,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对吴东山不批准逮捕,吴东山已经被以证据不足由为取保候审;我儿子问办案民警,这宗案证据确凿,吴东山为何能被取保候审,办案民警说是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这是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的事;我儿子向民警提出复印吴东山被取保候审的书面材料时,被拒绝,不肯提供任何有关吴东山被取保候审的书面材料。

      这宗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茂公交认字【2017】第1236号已经认定吴东山负主要责任,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申请人对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对吴东山不批准逮捕,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吴东山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服,提出申诉,求请领导为民做主。

      申诉请求:
      1.在证据确凿,有多角度视频为证,《交通事故认定书》茂公交认字【2017】第1236号已经认定吴东山负主要责任的情况下,且吴东山的行为情节十分恶劣,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大,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为何能对吴东山不批准逮捕?请领导查清原因。

      2.茂公交复字【2017】第092号结果维持原认定,请茂名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依法向检察现再次对吴东山呈请逮捕。

      3.依法以事实证据公平认定由吴东山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4.请领导查明在事故责任认定上、无理由取保候审上是否存在权力腐败、渎职行为。

       这是一宗人命案,本人及家人悲痛万分,整个家庭心灵破碎。吴东山及其雇主对本人住院费用一拖再拖,只在本人通过交警催得紧的情况下才交一点钱到医院,造成我几次停药,得不到适当的治疗,医院方面因欠费多次强行要求出院!现在我依然觉得头痛、头晕,视力模糊,但已经被茂名市人民医院以欠费为由强制出院!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办案部门对犯罪嫌疑人吴东山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是不公平、不正义、不合法的措施,并对本人及家属造成了强大的二次伤害;如此重大的伤亡证据确凿的案件,且吴东山的行为情节十分恶劣,检察院以什么为依据可以对吴东山作出不批准逮捕?这让被害人家属极度悲愤。本人儿子也就这宗案情咨询了一些律师,律师也说这宗案在交警已经认定嫌疑人吴东山负主要责任,办案部门在没有得到家属谅解书的情况下对嫌疑人吴东山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闻所未闻!现请领导为民做主,查明当中是否存在权力腐败、渎职行为,责成茂名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立即依法对吴东山采取逮捕羁押措施,以示公平公正处理,还死者一个公道!

      立贴为证,大家且看,吴东山是否正在一步步逃避法律责任;先是被取保候审,接着是否被判缓刑。如果被判缓刑,这样吴东山驾车撞死人一事对他来说就像没发生过任何事一样。如果驾车撞死人在负主要责任、没有得到家属凉解的情况下能被取保候审并判缓刑,那么撞死人对司机来说还有什么可怕的,只要买足保险就可以了?是否有人在背后操纵着?

      

    《交通事故认定书》茂公交认字【2017】第1236号、茂公交复字【2017】第092号照片及现场照片附后。

                  此 致

                                                                                                                                       申诉人:吴庆
                                                                                                                                       日    期:2017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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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7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紧要,我有个亲戚也是给摩托车撞死一个,重伤二个也不捉人,给了二万多元,也没下文了
 楼主| 发表于 2017-6-17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wuabchg123 于 2017-6-17 15:55 编辑

感谢各位关注,好人一生平安!谢谢大家!
发表于 2017-6-17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顶起来
发表于 2017-6-17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楼主说下赔偿详情,可能更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7-6-17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围观
发表于 2017-6-17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撞死人不赔钱也不判刑,又不好好跟人家协商,太不把人命当回事了吧?
发表于 2017-6-17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茂名市区开电鸡的个个都以马路是他家建的,乱晒笼,逆行冲红灯想点就点。
 楼主| 发表于 2017-6-17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事实和理由

     一、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吴东山不批准逮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是不正确、不妥当的。吴东山的违规驾驶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根本原因,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1、吴东山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该车道是左转弯车道,吴东山违反规定占道直行,同时,该车型也是禁止左转进入市区车型,并有警示标志,因此,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角度评价,吴东山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绝对原因,应当承担全部事故责任。
    2、吴东山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不愿意在直行车道等待,并且为赶交通灯时间快速行驶并占用左转进入市区车道直行,主观上是有明知道的故意,自信认为不会发生意外,但该行为是具有间接故意性,并且由于制动隐患导致车辆无法达到应有制动水平引起意外,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二、吴东山的行为情节十分恶劣,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大,不适用取保候审措施。
    1、吴东山有逃逸行为。吴东山发生事故后,没有停留等待交警部门处理,而持车匙离开现场,吴东山在没有受到安全威胁,也没有受伤治疗需要,为逃避责任,不负责任离开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逃逸,事后到案的行为,只能作为是否存在自首情节作为考量。
    2、吴东山因逃逸行为导致我妻子无法及时救治而死亡,其行为是主观故意的。事故后,吴东山现场察看之后,明知被害人左脚被肇事车轮压住,应当等候交警部门和救护人员指挥救治,但吴东山依然持车匙离开,导致无法挪出被害人,导致医护人员无法开展救治工作,更在两个多小时后,交警通过不断努力才找回车匙,车辆才被挪开救出被害人,但已经不治身亡。吴东山主观故意拖延我妻子的救治时间,有意让我妻子死亡,其性质恶劣。
    3.当日是清明节,时间段正是节假日回城高峰,车流量大,人流多,吴东山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他没有设置危险警示标志就逃逸,极易造成二次交通事故,此等行为性质恶劣,不顾他人性命。
    三、本人驾驶电动车正常行驶,不存在不按交通指使方向行驶情形,本人家住市区官山三路(后附图),是计划直行从立交桥方向进入市区,是被急促驶入左转车道的大挂货车贴身而来的声音共振干拢了本人的正常行驶。《交通事故认定书》(茂公交认字【2017】第1236号)、茂公交复字【2017】第092号认定认定本人不按交通指示方向行驶、由西往北行驶是错误的。首先,本人是在该车道由西往东直行,从视频可以看出,本人一直平稳直行,直到大挂货车贴身而来的声音共振才干拢了本人的正常行驶;这辆大挂货车还在我后面时,我就已经从后视镜看见这辆车,这辆大挂货车车头刚超上我时,我就直接看见左边的这辆大挂货车,并带着强大噪音和震动,试问这种情况我怎么会由西向北行驶呢?!我的摇晃是因为受了这辆大挂货车的强大噪音和震动干扰的;不要说开的是二轮电动车,有开车经验的人都知道,即使是开一辆小车,被大挂货车这样贴身超车,都会受其干拢。退一步说,该行车方向是同时绿灯通行,本人位置于左转车道相邻车道,市区内大部分车道都直接标明该道路可左转弯,而左转车道是一条三车道的宽阔道路,假设在该车道左转,亦不能视为违规的行为;而事发地点为红绿灯交通岗,该左转弯车道行驶车辆在绿灯亮起时,当车行驶过停车线前的斑马线就会由西向北转弯,本人行车位置已到达可左转进入市区道路第二车道位置,有多角度监控视频为证,吴东山快速超车造成本次事故发生,所以该认定书有为犯罪嫌疑人找说辞的做法。综上所述,本人的驾驶行为没有违反规定,亦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事故认定结果没有法津因果关系,原责任认定不正确,应当予以纠正,交警部门是没有全面查明事实作出错误的责任认定。
发表于 2017-6-17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必须要严查,犯法就要抓,渎职也要抓,不要让好人重伤害
发表于 2017-6-17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真黑暗
发表于 2017-6-17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悲伤的故事
发表于 2017-6-17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发表于 2017-6-17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luojinxiao 发表于 2017-6-17 15:52
悲伤的故事

一条人命就这样无了,
发表于 2017-6-17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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