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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8 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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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速效揪心丸 于 2017-6-18 07:38 编辑
从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看,我个人认为,的确如你所说。大货车在左转弯车道,由西往东走直行。而电动车则是在直行车道,由西往北,也就是左拐的时候,与大货车相碰。个人观点:
一、电动车是非机动车,本来是不能走机动车道的,但茂名的道路交通设计,没办法,这与城市规划有关。但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来说,电动车作为非机动车,是要负一定责任的。
二、申诉人提及“被吴东山驾驶的大挂货车占道从后面快速超我的车,并将我的车撞倒……”,这句话的意思,是不是电动车在左拐的时候,刚好被大货车撞到?也就是俗语说的电动车“包头”,被机动车撞到。
电动车通过直行车道左拐,主观上可能认为,在左转车道上的车都应该左转,但大货车偏偏直行,所以导致事故发生。但我觉得从直行车道左转,的确很危险,走的弧度是相当大的。
可能大货车没留意到电动车,或者发现后已经来不及了,一旦形成车速,很难刹住。从这个过程来看,我觉得双方都有责任。但大货车作为机动车,负主要责任是没问题的
三、大货车司机拿着钥匙后离开,应该说是有逃逸的嫌疑,但如果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取保候审后不至于对社会产生危害性,那么交警做法是没有问题的。检察院不批捕,是不是交警提供的有关案件材料有所欠缺,需要再补充?这就不得而知了。
四、大货车司机取保候审,但审判后如果判定有罪,那么是要判刑的。至于赔偿,一看保险公司二看司机个人。如果司机与受害者家属达成谅解,那么法院可考虑这个情形,减轻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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