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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用心良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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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告谁谁答复这样的信访答复合法吗?这不仅仅是敷衍了事,而且,严重违法信访工作条例第30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被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那么,由被投诉被控告的单位来答复信访投诉,这不是公然的违法吗?这不是明摆了告诉被投诉单位投诉人的相关信息吗?这样的问题,请问信访单位应该如何解决?如何解释呢?
“举报当地部门,结果让当地自己查?” 这不是荒诞剧情,而是不少信访人遭遇的现实困境。当“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变成“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合理诉求被层层转回被举报单位,维权之路往往陷入“提交-转回-驳回”的死循环,既消耗着普通人的时间精力,也背离了“矛盾化解在基层”的初衷。
。完善“属地处理”相关立法,不是否定属地责任,而是通过程序正义保障实体公正,让信访人不用再“跑断腿、磨破嘴”,让基层部门摆脱“自查自纠”的信任困境。
高州市司法局第五次在收到针对其自身违法行为(涉嫌伪造公文、复议程序违法等)的举报后,再次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高司信告〔2025〕13号)为由自行受理调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与回避原则,涉嫌利用“程序空转”包庇自身问题。
事实与理由:
2.被举报人自查自办,公然违反法定程序
我方核心诉求是举报高州市司法局自身的违法行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信访事项涉及行政机关自身行为的,应当由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处理。” 该局无视此法条,再次自行受理调查,公然违背“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基本程序正义,其任何调查结论均无公正性可言。
3.本地救济已穷尽,“程序空转”构成包庇闭环
此为该局就同一事实的第四次“自查自答”(前有高司信复〔2025〕6、8、9号)。这证明在高州本地已形成“举报-转交-被举报单位自查-出具不实答复”的包庇闭环。此次受理仅为再次“走程序”,意在消化举报而非解决问题。
4.涉嫌刑事犯罪线索被内部消化,涉嫌渎职
举报涉及的“倒签文书”行为(有录音证据),已涉嫌触犯《刑法》第280条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对于此刑事犯罪线索,高州市信访局本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却违规转交被举报方高州市司法局自查。此举是以行政程序截留刑事线索,涉嫌压案不移、渎职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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