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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该局起草的《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程》)正在公示中,其中对跨区域、跨制度重复参保做出明确规定,并发布了清理重复参保关系处理的具体细则。 《规程》第25条明确,重复参保是指同一参保人员重复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度内重复参保)或重复参加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跨制度重复参保),具体表现为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员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 根据《规程》,对于重复参保,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清理,在保留一个参保关系同时,应及时终止重复的参保关系。 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现就业地参保关系。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也可经由征求参保人员意愿后,自行选择参保地。学生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