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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公安局在信访文书送达过程中存在伪造送达回证、程序严重违法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伪造证据,侵害举报人合法权益。
一、送达程序存在根本性矛盾与伪造行为
1. 送达方式与见证人签字自相矛盾:
- 《送达回证》勾选“邮寄送达”,但同时又出现“见证人黄子恩”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信访条例》相关规定,邮寄送达应由邮政机构完成,送达机关无权安排见证人;若为直接送达,需本人签收或拒收时适用留置送达(需见证人)。该回证试图同时体现“邮寄”和“见证人”,逻辑无法自洽,充分证明送达过程系伪造。
2. 收寄时间与送达日期冲突:
- 随附的《国内挂号信函收据》(编号XA 45699867144)显示邮件于“2025年11月20日17时”在高州市文明路邮局收寄。根据邮政流程,当日收寄的邮件不可能在当日完成投递并签收。但《送达回证》却记载“送达日期为2025年11月20日”,时间与客观事实直接矛盾,证明送达日期系虚假填写。
3. 信访人签名系伪造:
- 举报人崔兆云当日身处深圳(有行程记录、消费凭证等为证),绝不可能在高州签收文件。回证上“崔兆云”签名明显为他人伪造,该送达行为依法无效。
二、伪造送达行为的性质与目的
1. 涉嫌伪造证据、滥用职权:
- 高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通过伪造签名、编造虚假送达日期、制作逻辑混乱的送达回证,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据,意图制造“已依法送达”的假象,规避法律监督。
2. 非法剥夺救济权利:
- 通过虚假的送达日期(2025年11月20日),企图缩短举报人申请复查、复核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剥夺举报人的合法救济权利。
三、事件关联性与合理怀疑
举报人实际于2025年11月23日才接到通知领取信件,且领取时发现高州市公安局的《回复》与泗水镇政府的《回复》被打包在一起。结合高州市公安局伪造送达的行为,举报人合理怀疑:
- 高州市公安局在11月20日将信件交邮后,并未实际投递,而是转交或通知了泗水镇政府(同为举报对象)。泗水镇政府截留信件后,知悉公安局回复内容,并于11月21日完成自身回复,最终于11月23日将两封信件一同交予举报人。
- 此举不仅涉嫌非法截留公民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更暴露了被举报单位之间可能存在恶意串通、规避监督的行为,严重破坏信访程序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举报诉求:
1. 请求上级部门依法核查高州市公安局在送达《信访文书回复》过程中存在的伪造证据、程序违法等行为,
2. 依法追究高州市公安局相关责任人(杨锦明、何波等)伪造送达回证、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
3. 彻查泗水镇政府是否存在非法截留、私拆公民信件的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责任。
4. 将调查结果及处理决定书面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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