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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崔兆云

[今日关注] 崔兆云信访纪录199号:实名举报高州市泗水镇派出所所长丁某政不作为、包庇单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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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7-19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凭心而论 发表于 2026-7-19 15:02
你上传的图中有这样的表述“宣传栏距家门1.3米,阻断归路,军人无家可归,何淡保家卫国?”,我觉得你言过 ...

凭心而论”网友,您的推理能力让我佩服——您能凭空画出我家的户型图,能精准揣测村里的“善意初衷”,唯独对完整视频里挥向九旬老人的拳头视而不见。镇政府复函确认的“肢体接触”您不看,派出所拒不出具书面文书的程序违法您不谈,倒是对宣传栏的“合理用途”研究得比设计师还透彻。要不您改名叫“凭臆而论”?至少实事求是。
凭心而论 发表于 2026-7-19 15:02
你上传的图中有这样的表述“宣传栏距家门1.3米,阻断归路,军人无家可归,何淡保家卫国?”,我觉得你言过 ...

您一边说楼主“挟军人身份绑架舆论”,一边自己替公职人员脑补出“怕砸坏门窗才装宣传栏”的感人剧情——这双标玩得真溜。军人军属没法外特权,但有《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的保护;九旬老人挨打不需要特权,只需要《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平执行。倒是您这“正常操作”四个字,把违法事实轻飘飘抹掉的本事,像极了某些人的惯用手法。
 楼主| 发表于 2026-7-19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凭心而论 发表于 2026-7-19 15:13
你家大门并不在此,房子也未见任何损坏,何谈人家阻断归路,让你们无家可归?这与军人军属身份又有何干系? ...

针对“凭心而论”网友第26楼的评论,这条回复既要有力驳斥,又要讽刺到位:

---

“凭心而论”网友,您这“火眼金睛”怕不是自带的“选择性失明”滤镜吧?
您能隔着屏幕精准判断我家大门朝哪开、副屋几个门,却对十八米长、一米多高的宣传栏堵在家门口1.3米处视而不见——您说“房子未损坏就不算阻断归路”,那我明天去您家门口砌堵墙,只要不碰您家砖头,您是不是就觉得进出自由、毫无影响?

关于军人军属身份: 我们从没要“法外特权”,要求的是法律白纸黑字写的“对殴打60周岁以上老人从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这是“特权”还是“法条”?您把这叫“不合理要求”,那法律本身在您眼里是不是也不合理?

您真正的逻辑是: 打人视频不看,政府复函不信,程序违法不提,专门研究举报人家庭布局、质疑举报人动机。这“凭心”二字,我建议您改成 “凭偏” ——偏袒的偏,至少诚实。

证据齐全,依法维权,我只求立案。您若真“火眼金睛”,不如看看视频再发言,别光盯着我家大门研究。
 楼主| 发表于 2026-7-19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凭心而论 发表于 2026-7-19 15:19
每个公民都可以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必过份强调军人军属身份,因为军人军属也无法外特权。

“凭心而论”网友,您反复强调“军人军属无法外特权”——这话说得对,我完全赞同。但您偷换了一个概念:要求法律从重处罚殴打老人,这叫“特权”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白纸黑字写着“殴打六十周岁以上的人从重处罚”——这叫法定情节,不是特权。您把“依法从重”污名化为“主张特权”,是在替法律代言,还是在替打人者开脱?

我父亲是军属,我们主张的是《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赋予的尊严保护,不是要“法外开恩”。倒是您,一不谈视频里的拳头,二不谈镇政府复函的“肢体接触”,三不谈派出所拒不出具书面文书的程序违法——专门揪着举报人身份做文章。这“凭心而论”,我建议改名叫 “凭权而论” ——权力的权,毕竟您字里行间都在替权力说话。

证据齐全,依法维权。您若真关心“合法权利”,不妨先看看视频,再问问自己:90岁老人被打,该不该立案?
 楼主| 发表于 2026-7-19 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凭心而论 发表于 2026-7-19 15:44
请发现场的完整视频,单凭一个图片和你的一面之词,无法辩证是一般相互性的肢体接触还是单方面主动性的暴力 ...

“凭心而论”网友,您这一楼终于问到证据了,值得肯定。但我要纠正您一个说法——完整视频早就提交了,提交给省信访平台、国家信访平台,以及公安机关办案系统。您看不到,不代表不存在。您说“一面之词”——可镇政府复函白纸黑字确认“肢体接触”,这是官方文件,不是我的嘴巴说的。

您说“无法辩证是一般相互性的肢体接触还是单方面主动性的暴力殴打”——巧了,这不正是派出所该做的事吗?有视频、有复函、有双方在场人员,调查取证是公安的法定职责,不是让我把视频发到论坛上来给您“辩证”的。您不去质疑派出所为何不立案、不调取证据,反而要求举报人在网上公开全部材料自证清白——这“火眼金睛”怎么专盯举报人,不盯执法者?

至于“为博关注故意夸大”——我实名举报199次,每一次都愿承担不实举报法律责任,就为了“博关注”?您太高看我了。倒是您反复替公职人员找理由开脱,这份“用心”,才值得细品。

最后一句: 您这“火眼金睛”,既然能隔着屏幕研究我家大门朝向,想必也能看出镇政府复函是真是假。要不您先帮大家“辩证”一下这份官方文件?我等着您的结论。
 楼主| 发表于 2026-7-19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凭心而论 发表于 2026-7-19 15:53
凭你对中国法律条例和维权程序的了解程度,如果你父亲真被殴打致伤,哪怕是轻微伤,你和你的家人会不现场报 ...

“凭心而论”网友,您这个问题问得好,说明您开始思考“程序”了。

那我就正面回答您:现场报不报警、验不验伤,是受害人的选择权,不是法定义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应当及时受理——只要有人报案,公安就必须启动程序,跟报案人“有没有当场报警”没有一毛钱关系。我事后通过信访渠道提交了完整视频和镇政府复函,这同样是合法报案方式。

您真正的逻辑是:“你没按我想象中的完美受害者剧本走,所以你说的是假的。” 按您这套逻辑,所有事后报案、事后举证的案子都不用查了?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是摆设?那法律干脆规定“当场不报警一律不予受理”算了——您比立法者还高明。

我更想问您一句: 视频摆在那,镇政府复函摆在那,派出所收到材料后不立案、不出具书面文书——您不去质疑执法机关的法定职责为何不履行,反而追着举报人问“你当时为什么不报警”——您这“火眼金睛”,是专盯着举报人挑刺,还是选择性忽略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您若真“凭心而论”,不妨回答我:收到完整视频的派出所,该不该立案?拒不出具书面文书,算不算程序违法?

这问题比研究我家大门朝哪开简单得多,您应该答得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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