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逢端午,愿大家端午安康,感谢高州市信访局依法撤销高州市公安局的信访答复,即便是高州市公安局对本次事故有权处理,但是事故原因并未查清,其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而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卢**曾多次向生产经营单位主体或者负责人反馈刹车有些问题,但是生产经营单位或者负责责人并未进行检修,反而继续让卢**驾驶该车进行运输泥土。相关主体及自然人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车辆自身刹车问题,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将的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为:“卢**通过下斜坡的急转弯路段超速行驶,采取刹车措施致使车辆侧翻是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完全错误的,其事故责任划分也是完全错误的。根据高州市领豪铭车维修服务中心的鉴定结论显示:“此车方向系统转向拉杆已经撞坏,无法完成测试;刹车系统因驾驶楼内的刹车气管及控制电器线路已撞坏,无法完成测试。”由此可以得知,事故车辆的转向系统、刹车系统并不能确定在事故发生时能够正常运行,这与事故之前卢**向相关生产单位及负责人反映刹车有问题能够相互印证。
因此,该起事故的成因尚未查清,不能排除事故的形成原因是事故车辆转向系统、刹车系统失灵导致在下坡路段无法减速和无法正常的转弯,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的情况。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即:“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因此,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完全是错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