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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谈淡

[民生百态] 外嫁女~未迁户口有权利分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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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5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案情回顾

原告关某在高州西岸某村出生,于1999年与某农场的职工冯某结婚。关某一直在该村生活。在1996年3月18日申请在该村建设房屋,并发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的户口簿记载原告关某,其儿子冯某阁在1999年4月14日移居该村、儿子冯某赋于1994年6月1日出生入户在该村。则三个原告的身份证住址都是某村委会某村。原告关某及其儿子冯某阁于2014年在该村参加合作医疗,原告诉称最近该村的土地被征用,并进行分配征地款,每人分配得约7000元,但被告却认为原告关某是外嫁女,口头告知在分配名单上没有原告的份额。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遂将被告某村民小组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按规定分配征地款15000元给原告,并享受组织成员的同等权益。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中原告关某在高州西岸某村出生,虽已外嫁,但其户籍一直未迁出该村,其生育的两个儿子的户口亦入户在被告处,并在被告分配的宅基地建造有房屋,在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购买社保等证明原告是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成员。因原告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依法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权。遂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关某、冯某阁、冯某赋享有被告高州西岸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集体经济成员的同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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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目前,由于征用农村土地现象日益频繁,外嫁女作为农村中的弱势群体,其合法的承包地、宅基地等土地权益经常受到侵犯,关于外嫁女的土地征用补偿款纠纷较为常见,已成为亟需解决的重大而普遍的社会问题。确定外嫁女是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保障外嫁女享有集体经济利益的重中之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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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判断外嫁女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条件主要有:一是外嫁女结婚后户籍保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外嫁女结婚后与原集体经济组织保留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三是外嫁女结婚后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担村民义务。因此,若外嫁女符合上述条件,均可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集体经济利益。(高州法院)
发表于 2025-6-5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tvytyty 发表于 2025-6-5 22:09
案情回顾

原告关某在高州西岸某村出生,于1999年与某农场的职工冯某结婚。关某一直在该村生活。在1996年3 ...

村规民约,村民自治,在村民小组所有成员中,任务一条规定想通过,必然要全员举手表决通过,才能生效,否则,村长站不稳,队长队委们更站不稳,这就是村民自治!
一条村规民约的诞生,经历过无数个春秋,在漫长的岁月中,有失去福利的,有得到福利的,失去的永远失去,得到的永远得到,如果从新洗牌,或改变福利规则,那当年失去的谁来埋单?得到的然后又失去的谁又来埋单?
所以,一旦发生改变,将翻江倒海,天崩地裂,所带来的负面效果,是村委会不想见到的,是村民小组长及队委们更加不想见到的,这个社会需要稳定而持续发展,生生不息,流传千古!!!这就是这帖子所体现出来的:重中之重!!!
发表于 2025-6-6 06: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作为党员干部,理应懂得些基本法律常识并向村民群众普法,某些人却漠视法律法规(第二十六号)说不符合村规民约,多部国家法律(《宪法》、《妇女权益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里面均有相关法律条款保障妇女权益),当村规民约与以上提及多部法律相冲突时,法大还是约大?孰轻孰重?典型的拿着鸡毛当令箭!
也可能是觉得上头管不着某些“人”吧~
出嫁女们必起诉村干部以及村干部以上领导剥夺出嫁女权益的侵权违法行径,维护出嫁女的妇女合法权益。
发表于 2025-6-6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以下是茂名地区近年来涉及外嫁女征地拆迁补偿权益的具体案例及法律实践分析:

一、杨某诉茂南某经济合作社案(2020年)

核心争议:外嫁女婚后户籍未迁出,是否享有征地补偿分配权。
案情简介:杨某自出生起户籍即登记在茂南区某经济合作社,婚后未迁出且实际居住本村,其丈夫及女儿户口亦迁入该村。2018年该村土地因“三旧改造”被征收,合作社以“外嫁女”为由拒绝分配5.3万元补偿款。杨某向政府申请确认成员资格后,合作社仍拒绝履行,杨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茂南法院认定杨某符合“户籍保留+实际居住+未在嫁入地享受权益”的条件,判决合作社支付补偿款。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15条。

二、关某英诉高州某村民小组案(2018年)

核心争议:外嫁女及其子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案情简介:关某英户籍未迁出高州市宝光街道某村,婚后在本村建房并长期居住,其子冯某阁、冯某赋户口均登记在该村。2018年该村征地后,村民小组以“外嫁女”为由剥夺其补偿款分配权(每人约7000元)。
法院判决:高州法院确认关某英及其子女具有成员资格,判决村民小组补发补偿款。
裁判要点:法院强调“户籍+实际生产生活+履行村民义务”的综合判断标准,明确外嫁女不因婚姻丧失成员资格。

三、谢女士信访案(2022年)

核心争议:外嫁女因婚姻状态被区别对待,补偿款发放时间节点争议。
案情简介:茂名高新区七迳镇木等蒙东岭村谢女士等2名外嫁女,因在补偿款到账后登记结婚或未婚同居,被村主任以“村规民约”为由拒绝发放补偿款。
处理结果:信访督察专员介入后,镇政府工作组进村召开村民大会,重新明确以“补偿款到账日”为分配基准日,谢女士等人于2022年6月全额获赔。
法律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4条。

四、谭女士姐姐未决案(2025年)

核心争议:未婚生育外嫁女及其子女的成员资格认定。
案情简介:茂南区坡塘经济合作社以“未婚生育”为由,自2020年起取消谭女士姐姐及其子女的成员资格,导致其无法获得征地补偿(2024年分配中被剔除8.4万元)。谭女士一家曾起诉但方向有误,现准备重新诉讼。
进展:官渡街道办已受理信访,目前仍在调查核实中。
法律焦点:未婚生育是否构成剥夺成员资格的合法理由,需结合《民法典》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5年5月实施)进一步认定。

五、冯某等人诉电白区某镇政府案(2021年)

核心争议:外嫁女成员资格确认的行政程序合法性。
案情简介:冯某等4人因外嫁未迁出户口,镇政府以“未履行村民义务”为由拒绝确认其成员资格。冯某等人提起行政诉讼,主张镇政府未依法调查取证。
法院观点:茂名中院指出,乡镇政府在处理成员资格申请时,需严格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15条,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若无法提供外嫁女未履行义务的证据,行政决定应被撤销。

六、谢瑞青律师代理典型案(2023年)

核心争议:外嫁女在旧村改造中的安置权益。
案情简介:该案入选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2023年度十大经典案例,涉及茂名某村旧改中“外嫁女”被排除在安置名单外。律师通过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结合的策略,最终推动法院确认外嫁女成员资格并获赔。
创新点:首次在旧改项目中突破“村民自治”壁垒,引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5年实施)前瞻性条款。

司法实践特点与法律建议

1.核心裁判标准:
- 户籍保留:原则上户籍未迁出即具备成员资格基础。
- 实际联系:需证明在本村生产生活(如建房、参保、履行义务)。
- 排除重复福利:若在嫁入地已享受补偿,则可能丧失原村权益。
2.程序选择:
- 行政路径:优先向镇政府申请成员资格确认,对结果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 民事诉讼:直接起诉合作社侵害权益,需提供户籍、居住、义务履行等证据。
- 信访辅助:复杂案件可同步通过信访推动政府协调。
3.新规影响:
2025年5月实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禁止以婚姻状态剥夺妇女权益,未来类似案件的司法审查将更严格。例如,未婚生育、离婚后户口回迁等情形,可能被纳入法定保护范围。

典型案例检索指引

1.杨某案:茂南区人民法院(2020)粤0902民初XXXX号。
2.关某英案:高州市人民法院(2018)粤0981民初XXXX号。
3.谢女士信访案:茂名市信访局2022年第XX号督办案件。
4.冯某案: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9行终XXXX号。

建议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输入案号或关键词“茂名 外嫁女 征地补偿”查询完整判决书。对于未决案件,可关注茂南区人民法院、高州市人民法院官网的典型案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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