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是茂名地区近年来涉及外嫁女征地拆迁补偿权益的具体案例及法律实践分析:
一、杨某诉茂南某经济合作社案(2020年)
核心争议:外嫁女婚后户籍未迁出,是否享有征地补偿分配权。
案情简介:杨某自出生起户籍即登记在茂南区某经济合作社,婚后未迁出且实际居住本村,其丈夫及女儿户口亦迁入该村。2018年该村土地因“三旧改造”被征收,合作社以“外嫁女”为由拒绝分配5.3万元补偿款。杨某向政府申请确认成员资格后,合作社仍拒绝履行,杨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茂南法院认定杨某符合“户籍保留+实际居住+未在嫁入地享受权益”的条件,判决合作社支付补偿款。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15条。
二、关某英诉高州某村民小组案(2018年)
核心争议:外嫁女及其子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案情简介:关某英户籍未迁出高州市宝光街道某村,婚后在本村建房并长期居住,其子冯某阁、冯某赋户口均登记在该村。2018年该村征地后,村民小组以“外嫁女”为由剥夺其补偿款分配权(每人约7000元)。
法院判决:高州法院确认关某英及其子女具有成员资格,判决村民小组补发补偿款。
裁判要点:法院强调“户籍+实际生产生活+履行村民义务”的综合判断标准,明确外嫁女不因婚姻丧失成员资格。
三、谢女士信访案(2022年)
核心争议:外嫁女因婚姻状态被区别对待,补偿款发放时间节点争议。
案情简介:茂名高新区七迳镇木等蒙东岭村谢女士等2名外嫁女,因在补偿款到账后登记结婚或未婚同居,被村主任以“村规民约”为由拒绝发放补偿款。
处理结果:信访督察专员介入后,镇政府工作组进村召开村民大会,重新明确以“补偿款到账日”为分配基准日,谢女士等人于2022年6月全额获赔。
法律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4条。
四、谭女士姐姐未决案(2025年)
核心争议:未婚生育外嫁女及其子女的成员资格认定。
案情简介:茂南区坡塘经济合作社以“未婚生育”为由,自2020年起取消谭女士姐姐及其子女的成员资格,导致其无法获得征地补偿(2024年分配中被剔除8.4万元)。谭女士一家曾起诉但方向有误,现准备重新诉讼。
进展:官渡街道办已受理信访,目前仍在调查核实中。
法律焦点:未婚生育是否构成剥夺成员资格的合法理由,需结合《民法典》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5年5月实施)进一步认定。
五、冯某等人诉电白区某镇政府案(2021年)
核心争议:外嫁女成员资格确认的行政程序合法性。
案情简介:冯某等4人因外嫁未迁出户口,镇政府以“未履行村民义务”为由拒绝确认其成员资格。冯某等人提起行政诉讼,主张镇政府未依法调查取证。
法院观点:茂名中院指出,乡镇政府在处理成员资格申请时,需严格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15条,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若无法提供外嫁女未履行义务的证据,行政决定应被撤销。
六、谢瑞青律师代理典型案(2023年)
核心争议:外嫁女在旧村改造中的安置权益。
案情简介:该案入选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2023年度十大经典案例,涉及茂名某村旧改中“外嫁女”被排除在安置名单外。律师通过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结合的策略,最终推动法院确认外嫁女成员资格并获赔。
创新点:首次在旧改项目中突破“村民自治”壁垒,引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5年实施)前瞻性条款。
司法实践特点与法律建议
1.核心裁判标准:
- 户籍保留:原则上户籍未迁出即具备成员资格基础。
- 实际联系:需证明在本村生产生活(如建房、参保、履行义务)。
- 排除重复福利:若在嫁入地已享受补偿,则可能丧失原村权益。
2.程序选择:
- 行政路径:优先向镇政府申请成员资格确认,对结果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 民事诉讼:直接起诉合作社侵害权益,需提供户籍、居住、义务履行等证据。
- 信访辅助:复杂案件可同步通过信访推动政府协调。
3.新规影响:
2025年5月实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禁止以婚姻状态剥夺妇女权益,未来类似案件的司法审查将更严格。例如,未婚生育、离婚后户口回迁等情形,可能被纳入法定保护范围。
典型案例检索指引
1.杨某案:茂南区人民法院(2020)粤0902民初XXXX号。
2.关某英案:高州市人民法院(2018)粤0981民初XXXX号。
3.谢女士信访案:茂名市信访局2022年第XX号督办案件。
4.冯某案: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9行终XXXX号。
建议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输入案号或关键词“茂名 外嫁女 征地补偿”查询完整判决书。对于未决案件,可关注茂南区人民法院、高州市人民法院官网的典型案例发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