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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支持楼主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五十六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妇女与男子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平等权利,不得因婚姻状况剥夺其合法权益。该法还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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