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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与“特权”无关,而是与法定的程序义务有关。
一份规范的《申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依据公安部发布的《公安信访工作文书》模板4-1,必须写明具体法条和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而你收到的53字告知书,既没引用具体条款,也没说明任何理由。
这恰恰违反了多项规定:
· 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35条明确复查是法定权利。不予受理必须“说明理由”,仅写“相关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 违反《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要求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53字敷衍了事显然不合规。
· 违反通用法律原则:行政行为应遵循“说明理由”原则,剥夺知情权和申辩权本身就是程序瑕疵。
所以,这并非什么“特权”,而是对依法行政基本要求的背离。在法律和程序面前,行政机关和信访人的权利本应是平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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