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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5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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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针对网友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您这种只有房产证而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子,暂不能直接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
为解决这类问题,我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其他地方的做法,向市政府提出了合理化建议,争取市政府尽快出台有关规定,明确各类问题的具体解决措施,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加快不动产登记步伐。
我局现准备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通过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查清不动产的权属、界址、面积、用途、等级、价格、税费和土地出让金缴交等基本情况,形成数据、图件、表册等调查资料,为不动产登记、核发证书等提供依据,以便能尽快受理您所申办的业务。
非常感谢您对我局不动产登记工作存在的不足所提出的宝贵意见,我局会根据您所提的意见,不断提升办事效率,更好的服务群众。
茂名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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