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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州市合江镇北岸咀塘秦村和象岭村的村民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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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2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郑重申诉
申诉人:广东省化州市合江镇北岸咀乡塘秦、象岭两村经济合作社村民。
被投诉人:李开、陈亚强,现任化州市合江镇委书记、镇长。
被投诉人:李留生,原合江镇北岸咀村委会担任40年书记。
被投诉人:李广德,现任合江镇北岸咀村委会文书(30元一票买职位)。
被投诉人:李正,前任化州市合江镇委书记、镇长。
被投诉人:黄坤,化州合江镇和唐岭乡书记(开发商强行到处开山挖河沙)。
我们已向上级申诉多次,至今没有任何人员到当地调解处理。
    申诉过程中于20161141114日,村委领导李广德文书带领一帮人冒充公安局刑警、市维稳中心、镇政府、派出所到我们村各家各户威逼利诱村民,称:一、谁人不参与于9月、10月份的申诉、投诉告状的签名。不管是那一种签名形式的都好,只是明确表示,签名告李开、李正等都构成诬告陷害。二、还说搜集证据抓你们村民坐牢。因此,你只要肯签上自己的名字在我的纸上,都不追究任何责任。否则,后果自负。
事实和理由如下:
    1988年至2016年,广东省化州市合江镇府、派出所、乡干部、村官员及开发商无任何合法手续,强抢我们村民的山地。
    化州市人民政府1982年、2000年颁发的林权证,地名:蛇岭、撑盖岭、牛西方径岭、黑文岭、黄岭,大岭、黄榄岭、卜岭、长岭、龟岭等十多个山岭和土地,被上诉官员与房地产开发商官商勾结违法全部买卖。推土覆盖、毁坏农田设施,失去排灌,至今无法耕种,推土填田地污染致有耕无收。我们村民几百亩自留山、水稻田生存排水灌溉的水渠设施都完全给他们毁掉。旱灾、水灾严重,年年失收。
一、1988年开始,李留生书记滥用职权,与时任李正等政府官员将我们塘秦村大岭、龟岭、黄榄岭、卜岭、长岭五个山岭含二百多亩的林木山地全部出卖,开发时,由镇派出一帮土匪把关,用推土机推上述山岭的土覆盖了百几亩农田,将背带塘山塘填平,基本农田土地排灌渠合部毁坏,稻田失去排灌致无法耕种。这些山岭农田是祖传下来经化州县人民政府1962年、1982年颁发有土地证、林权证的,是我们“世世代代赖以生存的命根子”。当毁坏林木山地、覆盖农田时,所有村民都奋起反抗,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人身损害,有的被开发商组织黑社会殴打至重伤,有的被公安土匪拉去拘留刑罚,周边的几百亩农田被推土填埋覆盖,不被覆盖的也被黄泥水浸染至无法耕种,即有耕种也无收。在我们村民奋力反抗之下,最后得到合江镇府从推开的山岭部份分三分之一山岭还给村民(现在有些村民做房子),其他的三分之二土地被当时的合江黑镇府和李留生无偿占有,村民反抗无效。现在他在该开发区内拥有商铺出租,目前明确有:1、李留生住的在狗尾岭一栋楼(在合江镇国土所对面,发廊旁边)2、合江开发区桥头有三间出租。3、进入村口路口出卖三间。4、村民毛亚英后面与李瑞红对面出租三片地皮出租给商人放货,还有其它地皮以6个儿女名下买卖,也有以朋友名下买卖。
二、延续至20102015年,李留生又继续勾结合江镇政府官员和房地产开发商,又将我们村的撑盖岭、百叶岭、狗头岭、蛇岭、、牛西方径岭、黑文岭以及周围的农田土地,其中基本农田七十五亩,林木山地二百多亩全部推毁,全部出卖给房地产开发商。
三、李留生书记,又继续卖集体分给他家的96自留山给开发商,还将我们5户村民的自留山卖给他人做气站,周边是民房、汽车中转站、医院、学校、派出所、电信、幼儿园等,这个气站距离住宅及上述单位不到100米,出卖集体土地及5户自留山的村民只收到每平方3元,其他的都是李留生占为己有。
四、村民梁郁林的自留山,继续被李留生书记卖给化州电视局安装发射塔,,目前的山岭已经全部推毁,我们村民敢怒而不敢言。
五、2011年,合江镇北岸咀村委书记(袁维平)接任后,他借用我们塘秦村集体公章用了很长时间,我们集体所有山地的一切情况都处于懵逼中。镇府官员及乡干部利用威逼、利诱手段,签一条名就给300元的方式,逼村民签名,不签名就不给出门。
六、从20147月开始,李开、陈亚强组织合江镇干部、房地产开发商黎华锋、黄坤组织黑社会几十人实行在我们村民上述山岭进行毁坏林木林地,实行殴打、非法拘留,非法监禁我们村民。他们利用派出所及黑社会组织镇压村民,往死里伤害村民,割牛舌头,开油车到村民门口恐吓村民及毁坏民宅;严重伤害我们村民人身财产。乡官暗中指挥将李庆生、李庆辉的幼木拨起,马上动用推土机推毁林木林地,李庆生、李庆辉前来阻止,先由黎华锋、黄坤派出的黑社会控制殴打,然后李开、陈亚强派出三班制轮流威逼李庆辉在征地补偿协议上签名,一连七天七夜驳夺村民人身自由权。
七、2014723日,李开、陈亚强、黎华锋、黄坤实行暴力强抢我们村民的林木林地、农田土地。合江镇政府官员、派出所、开发商组织黑社会警匪联帮含百多人推土机等实行打砸大行动,先动手毁坏李庆辉的林木林地,李庆辉被监禁了自由,李庆辉妻子莫凤丽坚决不退让,黎华锋请来的黑社会连妇女都不放过,将莫凤丽殴打致重伤,合江派出所民警非法用手铐脚链将莫凤丽拘留,见莫凤丽伤势严重,直至傍晚才放去合江医院抢救,在抢救过程中,黑社会分子还在病房守着,不让医生开任何证明手续给伤者。
八、2014111日,李开、陈亚强、黎华锋、黄坤通过供电部门将我们村民所属土地挖高压线塔基墩,用去农田土地约三百平方米,我们村民前往阻止,被黎华锋、黄坤等组织三十多个黑社会围攻殴打致十多个村民受伤,报警“110”,但公安不出警处警,对村民的人身权益置之不理。
九、201519日,李开、陈亚强、黎华锋、黄坤又发动第三次攻击,为抢地,要迁移村民杨广明、黎华志两屋之间巷道的高压杆,将高压线跨从屋面过,村民意识到安全隐患,村民前来论理并阻止腐败贪官和黑社会头子开发商黎华锋、黄坤的违法行为,村民黄垭娟当即被黑社会控制,李开、陈亚强指挥挖杆埚吊线杆安装,黎华志之妻周亚焕抱着未满月的婴儿高喊,跳下杆埚让土匪黑帮埋葬,以死相抗,才暂时缓和下来,但开发商说:“不是黄坤死,就是塘秦人亡,我付出了几百万,只是不出命案我都会硬做下去的。”开发商黄坤扬言说:“告到习近平处我都不怕”。
十、2015117日,李开、陈亚强、黄坤、黎华锋所组织的第四次袭击,将十多名村民打伤之后,开始损毁林木林地大行动,将上述山岭全部推平,用汽车拉坭填至公路旁及岭边的基本农田,我们报警“110”,报警化州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到现场看了没有任何回应,因当地政府官商勾结,导致黄坤、黎华锋从20152月开始,将上述山岭的林木林地全部毁坏,面积大约几百多亩。
十一、开发商任意将开发山岭泥土堆放到村边河提,掩盖村民林木、土地,泥土堆进河里,使得河道严重变形。
十二、开发商非法抽取村边距离房屋15米的河沙,竹林、土地,严重灾害。
十三、2006年至2007镇府开发两条公路,填毁没村民集体田地,填毁所有土地都无有任何协议及赔偿,村民反抗都给派出所抓扣留。
上述事件,有现场可鉴,有实地拍照视频及图片(附图)。我们村民二十几年来,屡遭受灾难,所有村民出面申诉及阻止都遭受到毁坏财产。在此跪求上级领导们伸出爱民助民之手,恳请上级帮助解决吧! 我们全体村民叩谢!
附加:
1、请问我们村委文书,用30元一人买人投票,符合干部条件吗?
2、请问我们这里乡村的低保条件是:有钱人、游手好闲人,赌博人、儿女大学生高新家庭、村干部的亲人、这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吗?

强抢山地实地拍照1.jpg
强抢山地实地拍照2.jpg
强抢山地实地拍照3.jpg
强抢山地实地拍照4.jpg
 楼主| 发表于 2017-3-12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茂名在线功德无量{:1_1032:}{:1_1032:}{:1_1032:}
 楼主| 发表于 2017-3-12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感谢茂名在线{:1_1032:}{:1_976:},创造关心民生平台,传递正能量,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优质思想。国家兴旺,匹夫有责。社会的和谐稳定,必须靠我们每个公民守国法,爱国 爱民 爱家、创造和谐社会。共创茂名和谐。
发表于 2017-3-13 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图片排好版更有说服力。
 楼主| 发表于 2017-3-13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谢谢,你太好人了,怎么排法?,请指导,功德无量。
 楼主| 发表于 2017-3-13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mmhlhy 发表于 2017-3-13 00:51
图片排好版更有说服力。

谢谢,你太好人了,怎么排法?,请指导,功德无量。

 楼主| 发表于 2017-3-13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广东省政府召开全省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落实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全力以赴加快推进我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月28日,省政府召开全省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落实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召开的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落实情况专项督察动员部署视频会精神,对我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副省长许瑞生作工作部署。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专员段怡春出席会议。
 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市、县要于2017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等五项工作任务。各地各部门要明确任务、强力督察,“划优、划足、划实”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按时全面完成工作。一是落实新发展理念,在“划优”上下功夫。要优化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区位、布局和结构,把沃土良田留下来、保护好,夯实粮食安全的基础性条件,引导城市紧凑、绿色、低碳发展。要坚持质量要优,切实将优质耕地划进来、将劣质地块划出去。要坚持布局要优,城镇周边易被非农业建设占用的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将城市建设融入山水林田湖,形成有机相连的生命共同体,形成完整的生态系统。要发挥永久基本农田对城市发展的实体制约作用,将城市建设用地周边的耕地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让青山绿水、良田沃土留在城中,防止城市无序扩张,发挥永久基本农田作为湿地、绿地、景观等的多种生态功能。要坚持结构要优,通过土地要素的优化配置,以基本农田结构的优化促进土地利用结构的优化,进一步提升土地资源供给质量和效率,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二是落实保护目标任务,在“划足”上下功夫。要坚持总量“划足”,将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作为城市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的基础和前置条件,划定工作未完成或未达到要求的,上级政府对下级规划不得审批。要坚持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足”,严禁将不稳定耕地、劣地、坡地、生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绝不允许将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作为永久基本农田。要坚持划好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确保补划存量“划足”。三是落实上图入库、落地到户要求,在“划实”上下功夫,确保划定成果实、市县政府组织领导实、督导检查工作实。

希望广东省茂名市国土局领导高度重视,此乃是一个最烂最坏的地方。曾经听到村民的怒吼声和哀叹声,看来就要彻底造反了。
发表于 2017-3-13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guanxinminsheng 发表于 2017-3-13 12:30
谢谢,你太好人了,怎么排法?,请指导,功德无量。

请上百度查询如何在网站上传图片,或找人将图片一张张排好版再上传网站,这张帖图片太混乱了。
 楼主| 发表于 2017-3-14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我没有原图,这些图片及文字是他们转发给我帮助发帖,就想到你网站好耶,就来发了,茂名地区最好的论坛,希望茂名领导重视,帮助他们解决这个大难题。听说现在有不少热心人帮助他们,也有人也发到省级了!我觉得本来茂名地区已经有名了,不希望茂名人太多不快的事情在上层曝光。我们去过此事的发生地,他们村民都是弱势群体,此事件属实,值得帮助。谢谢你又一个热心人。
 楼主| 发表于 2017-3-14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对山水林田湖进行统一保护、统一修复是十分必要的”。

  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结合农村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意见》明确提出,“科学指导农村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遵循‘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重要理念,整体推进山水林田湖村路综合整治,发挥综合效益。”

  《意见》还强调,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要按照“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要求,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布局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

  《意见》强调,要坚持村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村民真正参与到规划编制各个环节。

  为确保村土地利用规划真正成为实现村民意愿的载体和平台,《意见》明确了工作流程:通过实地踏勘、入户调查等方式摸清村域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各类资源利用状况,了解村民实际需求和发展愿景;在规划成果编制中充分考虑村民意愿,合理安排各类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规划成果要通过征询、论证、听证、公示等多种途径,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规划成果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批,规划成果经批准后,在规划区内域内予以公告。

  此外,为确保规划的严肃性,《意见》强调严格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村庄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各项土地利用活动,要求必须按照村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随意突破或修改。确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规划的,应制定规划修改方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规划原审批机关同意。
 楼主| 发表于 2017-3-14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02年1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三条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责任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省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省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市、县(区)、乡(镇)级基本农田的具体数量指标,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逐级分解下达。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数量指标、质量要求和布局安排。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明确到具体地块。
  第六条 下列耕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糖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原为水田或者其他优质耕地,改为其他农业用途且土壤耕作层未被破坏或者轻度破坏易于恢复的农用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以及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并以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数量指标为依据。
  划区定界工作,村、乡(镇)应当做到有报告书、有分布图、有保护标志、有责任人、有保护措施,县级以上应当做到有报告书、有分布图、有责任人、有保护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资料档案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变更台账,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登记资料应当注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界线范围和面积。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资料档案,应当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检查验收,最后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经验收确认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第九条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取土、挖砂、采矿、采石、建房、建窑、建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排放不符合标准的废水、废物、废气。
  第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按《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的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开垦耕地义务或者缴纳耕地开垦费。不履行耕地开垦义务,又未缴纳耕地开垦费的,不得动工建设。
  开垦耕地或者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补充应当在项目所在地乡(镇)范围内进行,该乡(镇)没有适宜的耕地可供补充的,经逐级申报,可在县、市、省范围内调整补充。
  第十三条 进行非农业建设损害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农田水利等设施或者毁坏种植条件的,用地单位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恢复种植条件,有关费用应当在非农业建设投资中列支。用地单位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受损害的农田水利等设施未予修复或者毁坏种植条件未能恢复的,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用地单位限期修复或恢复,并赔偿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的组织规划工作。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采用生物性措施和工程治理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增加和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提高抗灾能力。
  第十五条 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农田建设和保养义务,保持和培肥地力。鼓励和提倡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
  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破坏耕作层及其他破坏地力的生产活动。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建立档案,并应当对基本农田地力的变化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承担保护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的义务,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定期检查制度,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测网络和巡查制度。
  第十九条 严禁污染基本农田。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可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无法恢复原种植条件的,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开垦与所污染的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鉴定的,有关鉴定结论应当在污染事故发现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
  第二十条 承担缴纳耕地开垦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的期限和数额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应当从逾期之日起承担欠缴款额每日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和省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是国家公务员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给予罚款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依照前款第(四)项规定给予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其中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基本农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楼主| 发表于 2017-3-15 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实务要点解读
2014年07月05日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帮助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更好地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准确把握实务操作要点,中国国土资源报特约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负责人对《办法》有关实务作出解析,以便基层执法人员更好地把握新规,依法履职尽责。
    1.旨在规范和统一处罚程序
    问:《办法》颁布实施前,关于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部门规章有哪些?在《行政处罚法》实施10多年的情况下,制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有哪些必要性?
    答:关于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部门规章主要是原地质矿产部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3年和1995年分别发布的《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1996年10月1日《行政处罚法》实施以后,“两个办法”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具体来说,“两个办法”在《行政处罚法》以及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之前出台,一些内容如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程序、查封、对土地侵权行为的处理等,与上述法律不相符,有的甚至相抵触、相冲突,造成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难以把握;而且针对行政处罚程序不规范,部、省、市、县四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权限划分不合理,结案没有标准,行政处罚缺乏有效监督等难点问题,“两个办法”不能提供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定依据。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依据《行政处罚法》来实施行政处罚。但由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比较原则,没有规定发现、核查、制止、立案、审理、结案等环节,也没有明确每个处罚环节具体如何操作,各地实施行政处罚时的做法不一,导致一些地方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因为程序违法而陷于败诉境地。
    国土资源部成立以来,对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查处,由以前分散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转为现在集中统一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为此有必要制定该《办法》,对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程序进行规范和统一。
    问:《办法》制定的主要思路是什么?怎样集成实践经验,征询基层意见建议?
    答:《办法》从研究起草到出台,历经4年,数易其稿,其主要思路是: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范围内,有限地解决当前国土资源执法中的突出问题;要以规范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为主线,兼顾与行政处罚相关的其他问题,并体现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特色;要总结提炼国土资源执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要注意与《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的修改相衔接,同时为进一步制定与《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留下了细化空间。由于部门规章的篇幅所限,加之各地的实际做法不尽一致,《办法》虽然对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全过程进行规范,但对于行政处罚程序中每一环节工作的具体开展和注意事项并未作出详细规定。在《办法》出台的同时,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正在起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规范》,将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是对《办法》的细化和补充。
    在《办法》起草阶段,部执法监察局认真总结了《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实施情况,采取广泛征求意见与专家研究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实地调研,问计于基层,问需于基层,走访相关部委,广泛收集资料,组织专家研究,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后,广泛征求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的意见,在互联网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办法》送部法规司审查阶段,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再次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在互联网上再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专门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法学、国土资源管理等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论证研究。此外,《行政强制法》颁布后,为与之做好衔接,又对《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可以说,《办法》的起草过程充分体现了开门立法的精神。
    2.对行政处罚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问:行政处罚程序是国土资源执法实践中遇到问题最多的环节,《办法》在这方面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归纳当前国土资源实施行政处罚实践的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程序主要有以下环节:发现、核查、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决定处理意见、告知、陈述申辩或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结案。《办法》主要是对此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关于发现、核查和制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一旦既成事实,处理起来难度很大,造成的损失也很大。为解决这一问题,实践中通常做法是,发现国土资源涉嫌违法行为后,进行初步核查,确认违法行为后,及时进行处置,概括来讲,就是“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将这种已经被证明为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及时上升为规章,能够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提供法律依据。因此,《办法》采纳了上述做法,明确规定发现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关于立案。立案是行政处罚的重要环节,《办法》明确规定立案条件为: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本部门管辖、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另一方面,尽管有些情形符合立案条件,但是实施行政处罚没有实际意义,比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因此,《办法》又明确规定了不予立案的情形。
    关于审理。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在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前,先由专门人员对案件事实和处理建议进行审核把关,这个环节是审理。审理并不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设置审理的目的是,保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公平、公正,加强内部监督,防止调查人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要达到这一目的,基本要求是调查与审理互相分离。对于审理的具体要求比如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或者调查人员,审查的方式等内容,考虑地方的实际困难,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各地在执法实践中可以依照各自的实际具体开展。
    关于提出处理意见。提出处理意见是行政机关对调查、审理情况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的环节。处理意见是基于违法事实是否存在,违法性质及情节轻重等情况作出的,《办法》规定了四种情形: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调查审理符合法定程序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关于告知、陈述申辩、听证。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二条进一步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办法》对此进行了规范,还规定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情况应当体现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
    关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个环节主要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载体。为了及时办结案件,《办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期限,即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但要经过报批,除案情特别复杂的情况,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关于执行。执行是行政处罚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但执行难、执行不到位一直是国土资源执法行为的痼疾。为了强化行政处罚的执行,《办法》作出了多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旦送达当事人后,就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采取一些措施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开通报;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同时,与《行政强制法》进行衔接,如果当事人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申请强制执行所需的材料作了明确规定。
    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的最多的是没收财物尤其是没收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如何执行等问题。从法律意义上讲,一旦生效,没收的财物即归为国家所有,因此《办法》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90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订处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关于结案。结案是行政处罚结束的标志,通常意义上讲,只有在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才能结案,这样才能达到实施行政处罚的目的,真正对当事人进行制裁。但是,国土资源违法后果的特点决定了行政处罚执行难,当事人不愿自觉履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能否执行到位的决定权并不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基于这种考虑,《办法》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完毕后,就可以结案,即“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可以由承办人员填写结案呈批表后,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并立卷归档。需要注意的是,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纪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应当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移送决定后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最迟要在结案之前移送。
    处罚程序操作要点
    ■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及时下达通知书予以制止。
    ■承办人员调查及处理建议在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前,先由专人审核把关。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采取一些措施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并立卷归档。
    3.强化办案监督和法律责任
    问:为规范行政权力,《办法》对行政处罚规定了哪些监督制度?
    答:《办法》制定了错案追究制度,专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进行细化。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发现行政处罚确有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办法》还要求落实错案责任追究、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备案统计、风险防控等制度。
    问:在法律责任方面,《办法》有哪些规定?
    《办法》起草的原则之一就是规范权力,维护权益。为此,《办法》专设法律责任一章,明确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的六种情形:
    对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制止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在制止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履行申请、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职责的;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
 楼主| 发表于 2017-3-15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茂名在线论坛功德无量,继续帮助茂名地区老百姓脱离 苦海,打造和谐健康的茂名。现在其他很多地方老百姓苦难都得到政府解决,就是茂名地区太多重症结,究竟病根在哪里?关于合江镇此严重事件,已经是二十几年的重灾区。希望茂名市领导们高度重视,不能给这重症爆发到外地去,不让党中央领导人发怒,有损茂名声誉。谢谢茂名在线诸位有识之士鼎力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7-3-15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荐土地整治专家的函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9日     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穗有关单位,省内有关高校及科研院所,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整治专家集中推荐工作的函》(国土资厅函〔2017〕25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开展我省土地整治专家集中推荐工作,请你单位按照本单位及其下属事业单位所涉及的领域推荐不多于5名专家人选,我厅将在此基础上择优遴选相关人员并向国土资源部集中推荐。请于3月14日前将专家申请表(见国土资厅函〔2017〕252号文件附件1)、加盖单位公章的推荐土地整治专家汇总表(附件2)及电子文档一并报至省国土资源厅(寄送地址:广州市天河北天润路合晖街184号祥兴大厦三楼广东省土地开发储备局)。
     联系人: 陈旭飞   020-87132536、13570244356
     黄振健   020-87018032、13926271830
     传  真:020-87132541
   编  码:510635
  
附件: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整治专家集中推荐工作的函(国土资厅函〔2017〕252号)
2.(单位)推荐土地整治专家汇总表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3月8日



发表于 2017-3-16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严肃查处违法行为!{:1_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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