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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uanxinminsheng

化州市合江镇北岸咀塘秦村和象岭村的村民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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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17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国土资源部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5月31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调查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调查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调查是指对土地的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自然属性和土地权属等社会属性及其变化情况,以及基本农田状况进行的调查、监测、统计、分析的活动。
    第三条 土地调查包括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
    全国土地调查,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国城乡各类土地进行的全面调查。
    土地变更调查,是指在全国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变化情况,随时进行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并定期进行汇总统计。
    土地专项调查,是指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需要,在特定范围、特定时间内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专门调查,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和勘测定界等。
    第四条 全国土地调查,由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遵照要求实施。
    土地变更调查,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土地专项调查,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条例规定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所需经费。必要时,可以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土地调查经费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等土地收益中列支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在土地调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土地调查机构及人员     
    第七条 国务院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等工作。
    第八条 土地调查人员包括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以及承担土地调查任务单位的人员。
    第九条 土地调查人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通过全国统一的土地调查人员考核,领取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已取得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发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直接申请取得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土地调查员工作证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发,按照规定统一编号管理。
    第十条 承担国家级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内有累计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土地调查项目;
   (二)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有完善有效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保证制度;
   (三)近三年内无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不良记录;
   (四)取得土地调查员工作证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
   (五)国土资源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列入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的单位,应当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例第十三条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部列入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并公布。
    列入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土地调查任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并公布省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
    第十二条 土地调查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
    第十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调查单位名录,选取符合条件的土地调查单位承担土地调查任务。
第三章 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开展全国土地调查,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开始前一年度拟订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应当包括调查的主要任务、时间安排、经费落实、数据要求、成果公布等内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上级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要求,拟定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准后施行。
    第十六条 土地变更调查由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组织实施土地变更调查,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 土地变更调查中的城镇和村庄地籍变更调查,应当根据土地权属等变化情况,以宗地为单位,随时调查,及时变更地籍图件和数据库。
    第十八条 土地变更调查中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应当以全国土地调查和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为基础,全面查清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状况变化情况,更新土地利用现状图件和土地利用数据库,逐级汇总上报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数据。
    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统一时点为每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 土地变更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和权属界线变化状况;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变化情况;
   (三)地类变化情况;
   (四)基本农田位置、数量变化情况;
   (五)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土地专项调查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专项调查成果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全国性的土地专项调查,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土地调查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技术规程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保证土地调查数据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调查工作的指导,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土地调查进度,研究解决土地调查中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调查进度的动态通报制度。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专项调查确定的工作时限,定期通报各地工作的完成情况,对工作进度缓慢的地区,进行重点督导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从事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四章 调查成果的公布和应用
    第二十五条 土地调查成果包括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和数据库成果。
    土地调查数据成果,包括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不同权属性质面积数据、基本农田面积数据和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等。
    土地调查图件成果,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籍图、宗地图、基本农田分布图、耕地坡度分级专题图等。
    土地调查文字成果,包括土地调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成果分析报告和其他专题报告等。
    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包括土地利用数据库和地籍数据库等。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和有关标准完成数据处理、文字报告编写等成果汇总统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土地调查成果实行逐级汇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调查形成的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和数据库成果汇交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土地调查成果汇总的内容主要包括数据汇总、图件编制、文字报告编写和成果分析等。
    第二十八条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由各级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级组织调查单位和相关部门,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自检,形成自检报告,报市(地)级复查;
   (二)市(地)级复查合格后,向省级提出预检申请;
   (三)省级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上报;
   (四)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成果进行核查,根据需要对重点区域、重点地类进行抽查,形成确认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的公布,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
    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由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国家、省、市、县的顺序依次公布。
    土地专项调查成果,由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三十条 土地调查上报的成果质量实行分级负责制。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上报的调查成果认真核查,确保调查成果的真实、准确。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经依法公布的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以及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建设用地报批、土地整治项目立项以及其他需要使用土地基础数据与图件资料的活动,应当以国家确认的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依据。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应当以经国家确定的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校核规划修编基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终止土地调查任务,该单位五年内不得列入土地调查单位名录:
   (一)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土地调查任务的;
   (三)土地调查成果有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不符合条例第十三条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弄虚作假,骗取土地调查任务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该单位承担的土地调查任务,并不再将该单位列入土地调查单位名录。
    第三十五条 土地调查人员违反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部注销土地调查员工作证,不得再次参加土地调查人员考核。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调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楼主| 发表于 2017-3-17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挖出“保护伞”,让“村霸”不再横行
2017-02-21 09:12:17     
  1月8日,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公报中强调要加大对“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的整治,决不允许其横行乡里、欺压百姓,侵蚀基层政权。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积极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坚决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刑事犯罪,突出打击为“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职务犯罪。

  近些年,在一些农村和社区,“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十分霸道猖獗,他们欺行霸市、横行乡里、操纵选举、煽动滋事、欺压百姓,霸占资源……他们把党纪国法玩于股掌、视为无物,一些百姓迫于他们的强势和威胁敢怒不敢言,而更多的民众早已对这些“村霸”和宗族恶势力深恶痛绝。

  “中纪委和最高检的部署,力度比以往更强,不仅要打掉‘村霸’个人,还要清理农村的宗族恶势力,铲除其背后‘保护伞’,可谓一抓到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宋伟表示,中纪委和最高检先后作出相关要求,这是充分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基层延伸的具体体现,也是进一步严肃查处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重要任务。打击和惩治“村霸”和宗族势力及背后“保护伞”将是2017年的工作重点和重要举措。

  “村霸”横行乡里

  什么原因让他们为恶一方、有恃无恐?

  近些年来,基层治理体系和结构不断完善,农村法治化程度也在不断提高,但在一些地方,“村霸”现象依然表现得比较突出,有些甚至还带有“黑社会性质”,他们危害农村社会稳定,侵害百姓合法权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破坏法律权威。

  这次最高检印发的《意见》中就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将打击矛头对准严重影响农村基层政权稳定、严重影响百姓安居乐业的“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对于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非法手段欺压群众的,多次违法犯罪经有关部门教育处理后仍不改正的,构成犯罪团伙特别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置,坚决打掉其嚣张气焰。

  记者梳理近些年的媒体报道发现,部分“村霸”都是以宗族势力、政治资源、黑恶团伙、金钱利益为纽带,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百姓利益,行为猖獗且有恃无恐,有些“村霸”甚至盘踞一方多年都难以铲除。比如,原江西省人大代表兰林炎曾纠结多名同族兄弟及社会闲散人员组成“黑社会性质团伙”,利用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干扰基层组织选举、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百姓、长期称霸一方;广东省增城市永和镇“村霸”李录林曾纠结20余个“马仔”在当地开设赌场、垄断楼盘施工销售、恐吓建筑施工竞争对手,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持枪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横行乡里20余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三局局长孙忠诚介绍说,现在的“村霸”主要表现有“乱政、抗法、霸财、行凶”四个典型特征,一些“村霸”倚财仗势、干扰国法、操纵选举;一些“村霸”暴力抗法、对抗政府、煽动滋事;一些“村霸”强拿强要、欺行霸市、坐地纳贡;更有一些“村霸”横行乡里、违法犯罪、残害无辜。

  “村霸”和宗族恶势力为何成为基层乡村治理中的一个顽疾?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毛昭晖认为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农村地区政治生态环境相对较差、村民民主意识比较淡薄,家族观念、家长制等封建传统观念还有较深的土壤;另一方面,一些农村还是“半熟人”社会,这就为“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的不实许诺或蝇头小利发挥作用提供了余地,疏离的共同体意识造成村民政治参与效能感弱化,屏蔽了政府对乡村管理的成效。

  “除了民主意识薄弱、农村依然属于熟人社会、农民的小农意识和排外文化较为严重等因素外,农村居民的法治意识不强、农村居民的职业和收入不稳定、农村集中管理方式和理念相对落后、村内事务和官员的监督不够完善、基层财务制度落实不足等,也都是导致‘村霸’及宗族恶势力猖獗的主要原因。还有一些上级部门和行政人员为其充当‘保护伞’,一些地方宗族势力在背后为‘村霸’撑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政研究所副所长、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杜治洲这样告诉记者。

  警惕村官变“村霸”

  暴力威胁、拉票贿选,他们到底想干啥?

  “司法机关这些年开展的“打黑除恶”各种专项行动在社会上也已产生了很大的震慑作用。“但让人担忧和不安的是,在一些地方,‘村霸’已成为村干部的代名词,有的村干部自身便成了与群众对立的‘村霸’,还有些村干部当起了‘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的‘代言人’。”宋伟说。

  据记者梳理发现,2013年河北省公安厅统计数据显示,河北省近几年打掉的涉黑组织头目中,身份是村支书或村主任的就有9名。而2015年山西省发布的打黑除恶前9个月抓获的869名犯罪嫌疑人中,有27人是村支书或村主任,而且这些人都涉黑涉恶。

  被网友称为“最牛村主任”“洪兴十三妹”的河北定州市大辛庄镇泉邱二村原村主任孟玲芬,不仅殴打村民、贪污霸占,而且村里谁家办喜事不给她“上供”,就会收到她送的花圈并被她破口大骂;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风景区湖光村原村支部书记李宏念,曾公开在村里舞弊贿选,并扬言“村支书永远是老子搞,老子不搞儿子搞,儿子不搞孙子搞”;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孟寨镇澧河村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张建国,也曾在村里贪污逐利、打骂村民、敲诈勒索,还在调查组与他谈话时说“别看你们现在调查我,我现在回俺村,村里的人还得喊我‘万岁’”;同样称霸一方的还有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七里庄原村支书刘会民,他曾对村民殴打拘禁、毁坏村民农田财物、敲诈企业阻挠施工、受贿黄金20余斤,最终其非法敛财竟高达7000余万元。

  村干部沦为“村霸”,或者让“村霸”混入了村干部的队伍中,导致基层政权被这些人架空、滥用,公共权力成为他们谋取私利的工具。针对这些问题,最高检《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协助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农村“两委”换届选举的指导监督,健全和规范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程序,确保把那些德才兼备、真正符合群众意愿的人员选进“两委”班子,防止有劣迹的分子把持基层政权。

  村民自治在我国农村地区已经运行了几十年,有很多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也收到很好的成效。但在一些农村,村民不重视自己的民主权利,只要和候选人关系好,或者候选人给钱给好处,就盲目给其投票,有的候选人还会通过口头允诺、宴请、物品赠送等方式拉票贿选,有些拉票不成的,“村霸”似的候选人还会直接以暴力威胁、人身伤害等黑社会性质的行为手段来获取选票。当这些贿选成功的人当选村干部后,他们便会把持村务、排除异己,一些村民大会甚至成为自己“家天下”“一言堂”,有些村干部还会沦为一方“村霸”,使得村民大会形同虚设、村民自治无法起效。比如2013年温州10名村官集体贪污一案,涉贪总额竟高达18亿元;还有上文提到的河北村官刘会民,他敛财7000余万元的案件该村两委人员几乎全部涉案,集体走上了犯罪道路。

  “农村较为普遍存在的拉票贿选是‘村霸’与村官相互勾结,沆瀣一气的制度环境使然。当外在法律制度调整力度加大时,贿选主体就会更加严密地组织‘贿选班子’,选择可控制、可信用和利益连带的成员来实施贿选计划,这些成员或者是竞选者本人,或者是竞选者的委托代理人。一旦贿选者当选村干部,村官和‘村霸’便会结成新的利益同盟。所以,破解‘村霸’难题应该从治理农村贿选与村霸及宗族势力的关联性来突破。”毛昭晖认为。

  铲除背后“保护伞”

  让“村霸”及宗族恶势力不再有人“撑腰”

  被称为汕尾“胡汉三”的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南塘镇乌石村原村委会主任黄明曾因贪污公款、倒卖土地、收受回扣等牟利500余万元被判刑,他在任村干部期间还对村民大打出手,放狗撕咬村民,这样的“村霸”让人胆寒。但当地村民向镇政府、县政府无数次反映情况时,上级政府却一直不予查处。

  宋伟认为,“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如果没有保护伞是难以长时间存在的,“村霸”和宗族恶势力与其背后的“保护伞”是一种共生关系,所以要防止一些行政人员和司法人员充当“村霸”的保护伞,这样才能让治理“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形成合力。打击“村霸”先拆掉其“保护伞”,再将违法犯罪的“村霸”绳之以法,这才是铲除村霸生存土壤、规范农村治理秩序的必由之路。

  杜治洲建议,要严厉打击“村霸”背后的保护伞,建立“保护伞”黑名单制度,把为“村霸”提供保护的公职人员纳入黑名单,并公示出来,取消其晋升资格;加强执法人员和公职人员的异地交流制度,避免保护与被保护关系的形成;建立和完善更加有效的基层举报机制,保证举报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回应和核实,保证基层举报人得到保护;将治理“村霸”的实绩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激励领导干部为此用心尽力。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多方合力铲除“村霸”,坚决遏制其嚣张气焰

  比起“老虎”,“村霸”影响力不大,但是其破坏力不小。如果长年累月让他们形成势力和负面影响,必将让党中央反腐败斗争成效在群众心中大打折扣。

  最高检反贪总局三局局长孙忠诚曾对媒体表示,对于“村霸”与宗族恶势力的恶形恶状,检察机关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惩治一批,务必坚决遏制其嚣张气焰。尤其要突出打击为“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检察机关还将配合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和换届选举机构维护好农村的换届选举工作秩序,积极有效地预防各类干扰、操纵和破坏换届选举的职务犯罪,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选举环境,杜绝“村霸”和宗族恶势力操纵选举,“带兵”进入农村“两委”班子,防止有劣迹的“村霸”和宗族恶势力把持基层政权。

  “要反思村官的任职条件,把惩处的法律法规尽快修正和完善。要重视选举的同时也要重视问责和对有问题村官的罢免,发挥村级监督委员会在治理‘村霸’中的作用。同时,还要建立有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公安、检察、法院、农业、民政、审计等多部门组成的村霸案件查办联席会议制度。对村级监督委员反映的问题,及时召开联席会议,确定责任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毛昭晖建议。

  杜治洲认为,要加强农村基层法律宣传教育,让法治观念在农村深入人心,帮助村民树立起法治信仰和理念,让村民有积极性和责任感去揭发、阻止“村霸”和宗族恶势力为恶一方,横行乡里。只有让“村霸”在农村没有立足之地,乡村治理才能走上正轨。
 楼主| 发表于 2017-3-17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村里的土地,不能再乱用

  ——国土资源部规划司负责人解读《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通过加强农村土地利用供给的精细化管理,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日前,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如何管理、使用农村土地立了新规矩。部规划司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农村发展大势所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新时期农业农村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提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等重大决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快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提出,“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

  如何通过加强农村土地利用供给的精细化管理,提高农村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适应农业农村发展新形势,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对土地利用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我国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地)、县、乡(镇)级,虽然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对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进行了安排,但由于比例尺较小、内容安排相对粗疏,一些地区需要通过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关内容和安排进一步细化,规范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

  按照部年度重点工作安排,部规划司会同规划院、土地整治中心等单位,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做好新时期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部署和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紧锣密鼓开展工作,通过赴实地调研、组织专家咨询研讨、征求各方意见,最终形成《意见》。

  不搞强制全面推进

  由于农村情况复杂多样,发展很不平衡,资源分布不均,需求有缓有急,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还要充分考虑上位规划定位是否明确、村两委班子是否团结、基础条件是否良好、村民意愿是否强烈、规划编制经费是否有保障等因素,因此,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要因需而为,不宜强制全面推进。

  《意见》明确,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土地整治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保护的地方,应当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其他地方要明确推进时间表,结合实际有序开展。

  《意见》鼓励各地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总体部署,以村土地利用规划为依据,在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总量、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加大力度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允许通过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重点支持农村产业发展;有序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优先安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用好土地综合整治平台,引导聚合各类涉地涉农资金,整体推进山水林田湖村路综合整治。

  引导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对山水林田湖进行统一保护、统一修复是十分必要的”。

  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结合农村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意见》明确提出,“科学指导农村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遵循‘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重要理念,整体推进山水林田湖村路综合整治,发挥综合效益。”

  《意见》还强调,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要按照“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要求,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布局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

  村民拥有主体地位

  《意见》强调,要坚持村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村民真正参与到规划编制各个环节。

  为确保村土地利用规划真正成为实现村民意愿的载体和平台,《意见》明确了工作流程:通过实地踏勘、入户调查等方式摸清村域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各类资源利用状况,了解村民实际需求和发展愿景;在规划成果编制中充分考虑村民意愿,合理安排各类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规划成果要通过征询、论证、听证、公示等多种途径,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规划成果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批,规划成果经批准后,在规划区内域内予以公告。

  此外,为确保规划的严肃性,《意见》强调严格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村庄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各项土地利用活动,要求必须按照村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随意突破或修改。确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规划的,应制定规划修改方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规划原审批机关同意。

  《意见》还明确鼓励大中专院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方面的青年志愿者,为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提供志愿服务。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4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茂名勇哥 发表于 2017-3-16 18:16
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现在发现茂名所有的论坛,只是茂名在线是老百姓最好的论坛,正义的论坛,看到非法乱纪帖子处理了,化州市几个镇农民严重遭受非法强抢大量土地,而且非法拘禁上访村民几个月!违规乱发低保、现在继续没有悔改之意!现在非常化州市老百姓现在民愤连天.....大家都。。。。。

祝福茂名在线越办越好{:1_1032:}{:1_1032:}{:1_1032:}


希望化州市政府为化州农民办点好事

希望化州市政府为化州农民办点好事
毁灭农田组合图片组合.jpg
宝圩镇非法强抢土地实拍.jpg
合江镇1.png
宝圩镇1.png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8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国家兴旺,匹夫有责。中国共产党来自人民,服务人民,必须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但曾几何时,在一些党员干部身上暴露出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却像一堵“无形的墙”严重影响党群、干群关系。
发表于 2018-1-7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太让人气愤了,官官勾结,为了利益,不顾后果,迟早有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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