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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茂名市人社局 于 2017-3-14 16:58 编辑
0度网友:
您好。你提出的生育险有关问题我们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5年9月30日,我市下发的《茂名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茂府〔2015〕53号)(以下简称《办法》),新增了“生育津贴”待遇。
按照《办法》规定,生育津贴的发放分两种情况。一是非财政供养的参保职工。此类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由本人持相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的假期逐月拨付生育津贴给职工。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已领取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工资的,应从生育津贴中将与其所领取的工资等额部分交回用人单位。二是属于财政供养的参保职工。由所在单位持规定的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拨付给单位。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单位应当将高出部分支付给职工后,余下部分存入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专户。生育津贴低于或等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全部存入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专户(用于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单位不能挪作他用)。
无论是否是财政供养的参保人员,待遇计算办法都是一样的,只是发放的方式不一样。目的是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确保在生育期间单位能足额支付参保职工工资,促进公平就业。
以上答复如有疑问,可致电2284310或3916636。感谢您对我市生育保险工作的关注,祝您生活愉快!
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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