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政法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茂名市政法委、茂名市纪委、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2017年3月12日,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作工作报告时强调:坚持从严治院,夯实基层基础,建设过硬队伍;明确要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决惩处队伍中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以案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确保公正廉洁司法。但是,广东茂名在经历市委书记“三连腐”等系列反腐败案整治后,仍有少部分官员不收手、不收敛,滥用公权,谋取私利。广东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法官吴勇军吴大人(茂名司法界呼风唤雨的镇盛帮风云人物),在审理刘毅诉茂南区公馆镇河之口张屋村经济合作社违反租地合同((2016)粤0902民初502号)一案中,却知法犯法,涉嫌勾结第三方奸商,渎职侵权,肆意玩弄践踏群众权利,企图“照顾”奸商获得巨大利益,侵害村民和承租人权益,把习近平总书记“从严治党”的指示视如粪土,任性地践踏周强院长“从严治院”的要求。吴勇军无视法纪罪证如下: 一、违反基本审判原则,疑为第三方奸商牟利 2016年3月2日,本人刘毅到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茂南区公馆镇河之口张屋村经济合作社违反双方2010年3月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经茂南区公馆镇政府备案同意)约定,要求张屋村经济合作社赔偿刘毅本人直接经济损失及相关经济损失。
但是,该案法官吴勇军,作为主审法官居然“不懂”“不告不理”的民事审判原则,对本人诉求置之不理,只字未判,却对没有起诉请求的有关填土赔偿权利问题直接判决认定为第三方商人周某所有,判非所诉。连最基本的民事审判原则都敢违反,究竟是吴大法官背后有人,还是台下有金钱进账??尚且等纪委监察部门审查后才能真相大白,但吴勇军“不懂”审判原则或者说知法犯法,无视法纪的行径,恐怕已侮辱了法官这一岗位,亵渎了司法的神圣。
二、无视上级法院终审裁定,超越司法审判权越权认定 2016年10月27日,茂南区人民法院对张屋村经济合作社诉茂南区国土环境和城乡建设局向刘毅作出土地行政决定一案的初审裁定((2016)粤0902行初41号)明确,填土平整土地行为为刘毅承包该地块(即前述民事案件地块)后的个人行为,刘毅依法独立享有填土赔偿权利。不久,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作出终审裁定((2016)粤09行终141号),维持一审裁定。2016年12月5日,吴勇军在审理前述民事案件((2016)粤0902民初502号)时,却无视上述判决内容,故意违背事实,对具有国家公信力的行政诉讼终审裁定事实不予采信,反而采信毫无证据支撑的说法,超越司法审判权,越权对第三方商人周某有关回填土方补偿权利作虚假证明、非法认定。
三、刻意绕避法律条文,剥夺当事人权益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吴勇军刻意错误适用法律条文,剥夺法律赋予刘毅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资格和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刘毅作为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集体土地所有人张屋村经济合作社违反双方约定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时,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十六条〈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刘毅也应当有权依法获得补偿。但是,案件主审法官吴勇军在判决时,却刻意绕避上述法律条文,故意剥夺当事人权益,为权利寻租创造空间。
四、滥用公权力,涉嫌勾结并为第三方商人牟利 1、为何在起诉张屋村经济合作社的案件判决中,会贸然出现对第三方商人周某进行回填土方的认定判决??
2、为何早前茂南区法院已对该回填土方行为及其相关权利进行了专案判决,吴勇军却敢作出与之事实矛盾的虚假认定判决,竟敢公然否定上一级法院按照客观事实认定承包人刘毅对土地的投入开发经营利用事实?
3、为何刘毅作为原告起诉,判决结果却判非所诉,对没有起诉请求的有关填土赔偿权利直接认定为原本无关痛痒的第三方商人周某所有,而对刘毅所诉的赔偿问题只字不提,本末倒置,颠倒黑白??
4、吴勇军的违法违纪勇气从何而来?是否因为第三方商人周某腰缠万贯,掌管大企业,在茂名本地地位显赫有关?
5、法官吴勇军在此案中滥用国家公权力,滥用司法审判权,非法为第三方争取利益,将本属土地承包人刘毅的权益归于第三方;假借司法审判,非法划定原属承包方刘毅的权益给第三方,当中是否存在某种交易?
以上,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委政法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茂名市委政法委、茂名市纪委、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严加查明,严惩这些在中央高压反腐基调下,仍然不收手、不收敛,贪赃枉法、渎职侵权的腐败分子,将践踏司法公平正义的吴勇军绳之于法,捍卫司法尊严,让人民群众活得有尊严,让社会有公平有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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