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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追逐太阳

[今日关注] 房东不配合分割土地证请求茂名市国土局依法为我们主持公道!33楼:茂名市国土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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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9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我房在办理过户时被告知,红线有历史遗留问题,苦恼死。当初买房时,啥手续都合法,如今卖房时就这也不是那也不是,再说了,红线问题也不是我等小老百姓左右得了的呀,我就知道能拿到房产证,就代表是政府机构认同,合理合法的。
 楼主| 发表于 2017-3-19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dd123456 发表于 2017-3-19 22:07
我房在办理过户时被告知,红线有历史遗留问题,苦恼死。当初买房时,啥手续都合法,如今卖房时就这也不是那 ...


什么是城市房屋中的“房地一体”原则? (2012-12-19 15:15:24)转载
标签: 杂谈

      在城市房屋中,将城市房屋所有权同土地使用权的关系一般称为“房地一体”原则。房地一体原则,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同一主体,在房地产转让或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抵押。

      因此,房地一体原则也被称为“房随地走”原则或“地随房走”原则,起源于房产与地产的不可分离的自然属性。房地一体原则应属于强制性规范中的效力规范,实践中类似“卖房子租地”、“只卖房子不卖地”等协议,应认定其违法了《物权法》房地一体原则,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此类处置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

刘凌律师博客 物权法常识:如何理解“房地一体”2015-07-08 16:40  
  在我国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关系是“房地一体原则”,通俗的说就是“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从常理上看,房地一体原则源于房屋和土地的天然的不可分离性。具体说就是1、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该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必须同时转让;房地产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比如说甲取得了一块地的使用权,在这块地上建了一栋高楼,甲把高楼以20万的价格卖给乙,又把这块地的使用权以100万的价格卖给丙,那这样乙和丙

 楼主| 发表于 2017-3-20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第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楼主| 发表于 2017-3-20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第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发表于 2017-3-20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茂名国土局啊!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房东不肯配合是一个女儿想二嫁的“实在荒唐,不知廉耻地异想天开。”希望您们给我们做主,帮帮我们这些星斗市民,不被无法无纪的坏商人欺负!
 楼主| 发表于 2017-3-21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第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楼主| 发表于 2017-3-21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追逐太阳 发表于 2017-3-19 21:30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 ...

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7-3-21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什么是城市房屋中的“房地一体”原则? (2012-12-19 15:15:24)转载
标签: 杂谈
       在城市房屋中,将城市房屋所有权同土地使用权的关系一般称为“房地一体”原则。房地一体原则,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同一主体,在房地产转让或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抵押。

    因此,房地一体原则也被称为“房随地走”原则或“地随房走”原则,起源于房产与地产的不可分离的自然属性。房地一体原则应属于强制性规范中的效力    规范,实践中类似“卖房子租地”、“只卖房子不卖地”等协议,应认定其违法了《物权法》房地一体原则,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此类处置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

刘凌律师博客:物权法常识:如何理解“房地一体”2015-07-08 16:40
  在我国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关系是“房地一体原则”,通俗的说就是“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从常理上看,房地一体原则源于房屋和土地的天然的不可分离性。具体说就是1、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该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必须同时转让;房地产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比如说甲取得了一块地的使用权,在这块地上建了一栋高楼,甲把高楼以20万的价格卖给乙,又把这块地的使用权以100万的价格卖给丙,那这样乙和丙
 楼主| 发表于 2017-3-21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什么是城市房屋中的“房地一体”原则? (2012-12-19 15:15:24)转载
标签: 杂谈


  在城市房屋中,将城市房屋所有权同土地使用权的关系一般称为“房地一体”原则。房地一体原则,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同一主体,在房地产转让或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抵押。
  因此,房地一体原则也被称为“房随地走”原则或“地随房走”原则,起源于房产与地产的不可分离的自然属性。房地一体原则应属于强制性规范中的效力规范,实践中类似“卖房子租地”、“只卖房子不卖地”等协议,应认定其违法了《物权法》房地一体原则,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此类处置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
刘凌律师博客  物权法常识:如何理解“房地一体”2015-07-08 16:40

  在我国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关系是“房地一体原则”,通俗的说就是“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从常理上看,房地一体原则源于房屋和土地的天然的不可分离性。具体说就是1、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该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必须同时转让;房地产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比如说甲取得了一块地的使用权,在这块地上建了一栋高楼,甲把高楼以20万的价格卖给乙,又把这块地的使用权以100万的价格卖给丙,那这样乙和丙

 楼主| 发表于 2017-3-21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第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楼主| 发表于 2017-3-21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请求茂名市国土局主持秉持公道!
根据《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住宅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1)成本
①征地费及拆迁安置补偿费;
②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
③住宅建筑、安装工程费;
④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及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
⑤管理费:以本款①到④项之和为基数的1~3%计算;
⑥贷款利息。
(2)利润
(3)税金
(4)地段差价。其征收办法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同时,《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费用不计入商品住宅价格:
(1)非住宅小区级的公共建筑的建设费用;
(2)住宅小区内的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楼主| 发表于 2017-3-22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第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发表于 2017-3-22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要多证,就是为卡拿揾钱找借口,大家懂的
 楼主| 发表于 2017-3-22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第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楼主| 发表于 2017-3-22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第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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