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茂名市人社局 于 2017-9-11 15:28 编辑
“床头柜”网友和各位网友: 大家好,非常感谢你们对我市生育保险政策的关注和支持。现我局对大家关注的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进行简单解读,具体如下: 一、《茂名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制定 为了使女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同时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2015年9月30日,我市制定了新的《茂名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茂府〔2015〕53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从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一)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目的是在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给予必要医疗保障。包括①是每孕次600元的产前检查补助,参保职工产后可按照有关规定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②是分娩住院等的医疗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直接在医院联网结算或按零星报销程序在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见《办法》第22条至26条) (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出给参保单位,用于保障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应当享受的费用补贴,也就是产假工资。(计发见《办法》第16条) 三、生育津贴的发放 新的生育保险办法,新增了“生育津贴”待遇。按照《办法》规定,生育津贴的发放分两种情况。 (一)属于财政供养的参保职工(见《办法》第29条)。由所在单位持规定的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拨付给单位。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单位应当将高出部分支付给职工后,余下部分存入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专户。生育津贴低于或等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全部存入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专户(用于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单位不能挪作他用)。 (二)非财政供养的参保职工(见《办法》第17条)。此类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由本人持相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的假期逐月拨付生育津贴给职工。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已领取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工资的,应从生育津贴中将与其所领取的工资等额部分交回用人单位。 无论是否是财政供养的参保人员,待遇计算办法都是一样的,只是发放的方式不一样。目的是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确保在生育期间单位能足额支付参保职工工资,促进公平就业,缓解女职工就业难形势。 以上政策如有疑问,可致电2284310或3916636详细了解。感谢大家对我市生育保险工作的关注,祝生活愉快!
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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