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衙门想向哪边开?----一个无资质、无招标、无公示、无合同、无交接的物业居然可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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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8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广东

答辩人因蓝悦物业有限公司有关物业合同的纠纷再审答辩如下:
1、 关于蓝悦物业所说的我虽然没有与它签订过书面合同,但在其管理期间接受了蓝悦的服务并交纳了部分服务费,而认为是建立了事实合同的说辞我不予以接受。因为蓝悦取替原物业--华达物业的时候,并没有公告与通知,我并不知道蓝悦已悄悄地进驻。只是同往常一样去交费,蓝悦存在欺骗与冒名顶替的嫌疑,按理应该退还我所交的费用。而接受服务一说是强加的,一直来都有人管理小区,没有公告我们又怎知道搞卫生、收物业的人已悄悄变成了蓝悦的?打个比方,如果有人不经我同意,自己跑到我的车旁帮我洗了车,然后说你已接受了我的服务,你必需要支付五百元一次的洗车费。这个洗车费是不是属于无理的强取、勒索?

2、 关于蓝悦代缴的费用问题,这本来就是不合理的,我并没有同意蓝悦去代缴,也没有任何合约委托蓝悦去代缴,更不知它代缴的费用是否真实。请问蓝悦是以什么身份去代缴?所以这些费用是蓝悦自己的行为,与我无关。况且,从蓝悦提供的蓝悦与供电局所签订的代扣合同里,所包括的只是XXXXX号大院1、2、3、5号梯的物业用电,并不包括我们9梯,蓝悦自己去交纳所谓的费用并向我来收取根本就是无理的。

3、 关于蓝悦所提供的与油城建筑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我们业主并不知道是什么。也从来不知道与看过这份东西。我们只与华达石化物业有限公司签过物业合同,自始至终蓝悦都没有与我签订过任何合约。这份合约的签订人是油城建筑与蓝悦。我们收房入住之后华达物业是油城建筑指定的没错,但根据法律:开发商只能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就算是前华达物业到期不愿意续签需要撤场,开发商也没有权力不经业主同意与公告就私自选聘新的物业。蓝悦提供的《前期合同》根本与我等无关,只是蓝悦与油城建筑私下的行为。蓝悦当时的非法进驻与连夜逃离的真相又是什么?蓝悦偷偷进入,并把小区搞得乌烟瘴气,给整个雍景东园带来的损失又应该追究谁?

      根据蓝悦所提供的资料里,并没有提供物业管理资质,一审时就没能提供,现在又以2014年后国家规定物业资质证无需再审而不能提供,蓝悦可否当堂提供2014年以前的资质证书?

       一个没有资质、没有投标、没有备案、没有公示、没有合同、没有交接的所谓公司,于法于理是否可以私自进入小区担当物业?
就算一个有资质的物业,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趁前物业撤离之时偷偷冒名顶替进入我们的小区管理捣乱,由于所作所为激了众怒而连夜逃离,之后强行向我们收费,这是合法合理的吗?

      做为一个普通的业主,我们只是想安居乐业,一直来都遵纪守法交纳正当的物业与各项费用。并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与处心积虑地一开始就收集证据来打官司,或许无法提供太多的证据。但是当时蓝悦给小区所造成的设备损坏、飞仔飚车、停水停电、垃圾满堆、污水横流的不良后果是众人有目共睹的。蓝悦的行为本身已严重损害了业主的权益,居然还上诉法院来要我们交费!

       关于这个诉讼,英明的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已经在2015年11月13日作出了终审的判决,并且在受理多许同样事实及性质的案件中,都同样驳回了蓝悦的不合理诉讼请求。这些判决都已生效,并且蓝悦的起诉时效已超过两年,依法丧失胜诉权。恳请法官大人听取民意,莫激民愤,维护我等平民的合法权益与法律的尊严,维持一审终判,驳回蓝悦的不合理要求。并要求蓝悦支付此案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


此致
敬礼

发表于 2017-9-9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经调查,个体私企蓝悦公司确是六无:无资质+无合同+无招标+无备案+无公示+无交接。      注:无资质一一是指无茂名市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无合同一一蓝悦提供的“前期物业合同”是事后伪造的,属伪证。   无交接一一所谓的“交接证明”系伪证。
发表于 2017-9-9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对前期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市场准入与退出……均有明确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7-9-9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但这样一间所谓“公司”,这么多事实摆在台上,法院居然判赢!令人深思!而且,同一小区,同一性质案件,同一物业公司,不同业主,法院居然会有两种判决,有赢有输!真是奇葩!难道不同法官看法不同?还是法律不同?!
发表于 2017-9-9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蓝悦,花头鸭啦!之前在金碧花园的事件茂名在线已有热帖!蓝悦就是物业!法院要调查其实都是很容易的!至于……
发表于 2017-9-11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现在的社会就是有钱任性,不管那个部门都有蛀虫。吃了人家饭收了人家红包,没往一边倒才怪。有什么可能的呀实事明摆,很明显依法依据衣理都是人民群众赢了。但经过某些人的嘴一讲就变质了。讲到底法律天平称还是会向一边倒。希望有正义的法官为广大群众做公证的判决。
发表于 2017-9-12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曝光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7-9-13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西

每当老百姓有一点事,都需要去信访去曝光才会有人受理,这也真是这个法治社会的悲哀{:1_1006:}:职能部门都干什么去了!难道他们只是坐在空调的办公室里,叹着茶等着送资料送人民币的吗?都不需要亲近群众、调查民意了{:1_949:}?
发表于 2017-9-14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司法体制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全国政法机关要按照党中央要求,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楼主| 发表于 2017-9-14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1_978:}{:1_978:}{:1_978:}
 楼主| 发表于 2017-9-16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1_967:}
 楼主| 发表于 2017-9-18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1_981:}
 楼主| 发表于 2017-9-20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1_967:}
 楼主| 发表于 2017-9-24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1_965:}
发表于 2017-9-27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城市大兵 发表于 2017-9-13 08:07
每当老百姓有一点事,都需要去信访去曝光才会有人受理,这也真是这个法治社会的悲哀:职能部门 ...

人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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