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在线小编 于 2017-9-29 11:51 编辑
茂名市突围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在员工入职时口头承诺并签署合同为员工购买社保,并且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为入职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今天到社保局查询购买社保记录信息,发现用人单在社保局的系统显示2016年10月、12月社保欠费,11月没有数据的情况,再去地税局查的时候发现滞纳金已近3、4百元了。
最重要的城镇职工医保欠费即停保,停保期间不能享受医保待遇,从续保当日起计算90天后才能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地税局的工作人员说让欠费单位去补缴,不然滞纳金是每天在增加的,在几个月前已经几次打电话去社保局,让社保局和地税局帮忙处理,但一直没有结果。如果我们能让欠费单位主动补缴,那就不会去恳求地税局及社保局的援助!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但是如果企业一直不补缴,相关部门也无办法,想要续保,职工不单止要交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连滞纳金也要我们职工承担!这对我们职工来说何其不公!
据我们了解,社保局规定在员工欠费的情况下,是不批准企业申请减员停保的,企业在税局系统上是绝对操作不了的,这涉嫌有人利用手中权力私下强行停保,相信领导会查明真相,还我们一个公道。@茂名社保局、茂名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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