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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5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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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mmhlhy 于 2018-1-15 18:14 编辑
愤怒啲小鸟 发表于 2018-1-11 16:08
茂南城管这次对华宇楼小区的清拆有以下特点:1,行动之快,下用申请走程序的。2,不用出具“限期自行拆除通 ...
仅凭一张《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就强行执法。茂南城管这行为属于:
1,选择性执法?
2,选择性不执法?(针对合力花园)
3,净扯蛋执法?
4,随意性执法?
5,要么对华宇楼、合力花园同步执法!要么对华宇楼、合力花园都视而不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如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其前提是要对违法建筑的当事人依法作出限期自行拆除决定并予以公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限期自行拆除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方可依法强制拆除。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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