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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6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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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楼主应根据一、二审法官故意违法行为向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监察委员会举报,为自已申冤,为社会公平正义作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必须追责。最高法这一规定改变过去以发回重审、改判和发现法官收受利益造成错案才追责的现状,因这样证据不稳定难以执行,大多不了了之,所以不良法官随意违法,无所顾惧。现主要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就要追责,这样证据稳定,可执行性強。要举证不良法官收受利益的证据比登天还难,但不良法官收受利益后其必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法官的违法行为就白纸黑字记录在其所作的判决书上,这铁证谁也不可否认和改变。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周強院长对司法腐败零容忍,减少司法腐败增量作出的最科学的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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