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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30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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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办理贷款、担保、抵押等业务当事人必须持本人身份证亲自到现场审核才签字,这是基本常识。该案上诉人被人冒充必与农行有关人员串通审核才能过关。二审法官明知该35万元贷款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可能,沒有依法依职权调查取证故意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案件通谋性较隐蔽,受害人很难收集恶意串通的证据,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是该案作出公正判决的必须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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