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关广东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的资产拍卖公告再次出现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种种迹象表明,广东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已见,法官徇私枉法,置法律公正不顾,置最高法院和省高级法院监督责令纠错不顾。好好一个民营企业因地方法院执法不公而将要面临破产境地,令人惋惜! 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经理张杰说,化州市供气服务公司(现改制为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因欠江门市晨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万元及相应利息,后因偿还问题,2013年被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抵押房屋、土地偿还。在评估过程中,茂名中院却将化州市供气服务公司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作为违章无证房屋拍卖(两者价格差异很大)。经过该公司多次向法院提出异议,茂名中院却知错不改,一意孤行。事实如下: (2013)茂中法执字第37号《函》对异议人加建的房屋作为违章无证房屋进行评估,但事实上,上述加建房屋原被执行人化州市供气服务公司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分别是粤房字第1186311号(面积59.64平方米)、粤房字第1186313号(面积181.18平方米)、粤房字第1186314号(面积92.4平方米)粤房字第0458407号(面积205.39)。并且还把有证且不是拍卖标的的房屋作无证加层房屋评估。 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16年9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2013)茂中法执字第37号恢字第1—1号之四《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化国用96字第2100107号国有土地分割粤房证字第0458408号房屋占用土地无事实依据,是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最终裁定:一、撤销茂名中院(2016)粤09执异54号执行裁定。二、指令茂名中院对橘财供气公司提出的异议立案审查处理。 省法院裁定至今一年多了,茂名中院始终不执行最高院省高院作出的责令纠错,不肯纠错,而是把案情无故拖延,令到该公司成为冤案的受害方。 张杰说,江门市晨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将其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江门市智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化州市供气服务公司经改制后,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承接。目前,公司正逐渐走上正常的经营轨道,并且积极承担偿还以上转移的债务。公司已于去年向江门市智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协商偿还债务的协议,并要求该案的主审法官协商在一年内将欠的130万元本金分四次优先偿还,利息后计。但茂名中院及主审法官不予配合协商,坚决要超标的低价违法拍卖其公司的资产。 案情发展至今,是什么原因造成,不得而知。是否相关法官与江门公司存在一定利益的输送而置法律公正不顾,令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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