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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关于您反映《高州国土局误读茂名不动产登记意见,划拨地仍不能转户》回复如下:
一、根据《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五点:“对于所在宗地为划拨性质,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集资房和商品住宅等分层、分套的房产(不含个人自建房) ,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当事人应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按出让土地性质办理不动产登记。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房地产交易价格的3%计收,交易价格按税务部门确认应缴纳契税的房地产价值计算……”。市本级辖区范围内属于上述情形的不动产根据《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办理;个人自建房则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其他县级市参照执行。
二、由于您文中的表述我们不清楚房屋的具体情况,无法确定房屋是集资房还是个人自建房,建议您向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了解清楚,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茂名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8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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