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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6年7月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由于2016年5月31日茂名实行不动产登记,土地属划拔性质的二手房暂不能过户,导致当时无法交税,但合同已在房产交易中心签了,测绘等前期手续已办完。茂名政府在2018年6月4日出台文件,明确我这类房子可以过户。现想去申报纳税后办理转移登记,请问拿2016年7月份的资料是否可以去申报纳税?我这种类型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可以延期办理,现不可抗力情形已消除,我想申报。是否要缴交滞纳金?如果不能申报,重新去房产局解除合同,再重新签合同走流程,大大浪费了很多时间。现国家提昌“放管服”,是否可以从为民便民的角度考虑,不用再重新走流程了。恳请茂名的税务机关明确给个答复。谢谢!
(网络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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