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市政府、市领导、规划部门 依法撤销对乙烯生活二区公园绿化地规划的请求反映书
茂名市人民政府暨市领导、规划等部门: 我们是茂名乙烯生活二区的业主代表,今天,我们带着我们全小区1300多户业主的请求,前来向市政府及领导、规划部门依法反映我们的诉求,我们恳请市政府、市领导、规划部门依法为我们乙烯生活二区的全体业主主持公道,并依法撤销茂名市规划局茂规听公字[2018]1号规划听证公告,停止对新塘小区XT—06地块的规划许可,并依法对违法转让我们小区绿化地、地震避难场所的新塘小区XT—06地块(小区公园绿化地)进行查处,撤销茂名合力地产有限公司对该新塘小区XT—06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
一、基本事实及经过 乙烯生活二区原全称是茂名三十万吨乙烯工程居住区二号小区,当时是作为茂名重点工程的茂名三十万吨乙烯工程居住配套小区设计、规划、建设(有最初规划的规划设计图),在1998年的时候,该小区的房屋根据当时的政策,由职工按照成本价购买,产权100%,2001年,职工陆续搬入小区居住,至今,小区规划整体上从来没有变更过。我们全体业主在乙烯生活二区至目前已经生活了十八年了。 2017年,茂名市规划局一纸规划公示【《茂名市城乡规划批前公示》,茂规告-批前(2017)223号)】,称我们小区的绿化地、地震避难场所“新塘小区XT—06地块”由茂名合力地产有限公司申请建造高层商品楼,我们才知道我们小区的绿化地、地震避难场所“新塘小区XT—06地块”在2004年由茂名石化[2004]5号改制文件转让给茂名合力地产有限公司,并从茂国用(2001)字第0122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分割出来。至此,我们全体业主才知道我们小区的土地在没有经过我们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被偷偷转到了茂名合力地产有限公司的名下。转让过程,茂名市国土资源局也没有依法进行地籍调查,也没有进行四邻指界,程序上也严重违法。为此,该茂名市规划局一纸规划公示【《茂名市城乡规划批前公示》,茂规告-批前(2017)223号)】一贴出,立即引起了我们全体业主的愤慨,我们全体业主向茂石化公司等部门进行严正的交涉,后在市政府关心和支持下,该规划公示的高层商品楼风波得到暂时的平复,茂石化也出面向全体业主公开表态,茂名合力地产有限公司绝不可能在现在二区的绿化地、地震避难场所“新塘小区XT—06地块”建造高层商品楼。然而,平静的时间还没有一年,现在的规划许可听证风波又掀起了我们全体业主惶恐的心,让我们忐忑不安,在2017年市政府等部门努力协调的良好成果至此成为竹篮打水一场空,更让我们感到无助和愤慨,为此,恳请市政府、市领导再次依法为我们乙烯生活二区的全体业主主持公道,并依法撤销茂名市规划局茂规听公字[2018]1号规划听证公告,停止对新塘小区XT—06地块的规划许可,并依法对违法转让我们小区绿化地、地震避难场所的新塘小区XT—06地块(小区公园绿化地)进行查处。
二、关于违法、违规的事实 1、乙烯生活二区的房屋全部由职工按照成本价购买(包含土地),权属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乙烯生活二区建成后,我们职工按照当时的成本价100%的产权购买居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同时,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该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因此,我国法律对房屋与土地使用权采取不得分离的基本原则,即房随地走,地随房走。而我们乙烯生活二区的全体业主按照当时的规划全部购买了乙烯生活二区的全部房屋,为此,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乙烯生活二区范围内的土地依法随之转移给我们全体业主。且根据当时的规划,我们小区绿化地、地震避难场所的新塘小区XT—06地块(小区公园绿化地)属于绿化地、地震避难场所,为此,该地块的所有权依法属于我们全体业主共有,任何部门未经我们全体业主同意,不得侵占和违法转让。 2、茂名合力地产有限公司无权申请规划许可及建设。 首先,茂名合力地产有限公司不具有申请的资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同时,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体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而本案中,登记该新塘小区XT—06地块的企业茂名合力地产有限公司是在2004年1月16日设立,2007年1月18日注销,已经不具有开发建设许可的资格,其提出的规划许可申请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其次,该新塘小区XT—06地块早已经是茂名三十万吨乙烯工程居住区二号小区的整体规划,已经建设完成并交由我们全体业主使用,明显不存在重新规划的情形。现在茂名合力地产有限公司申请规划许可,明显是重复规划,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而对于新塘小区XT—06地块,早在1999年已经按照当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规划、建设作为茂名三十万吨乙烯工程居住配套小区,试问,规划局,目前茂名合力地产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是什么?动工开发期限又是在何时?而本宗土地的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又何时对本宗土地用途进行了变更?显然,该土地已经早就规划开发建设完成,不存在可再次开发的前提条件。
三、应予依法查明对我们乙烯生活二区新塘小区XT—06地块的违法违规转让的事实并注销茂名合力地产有限公司对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 如前所述,该地块早在茂名三十万吨乙烯工程居住区二号小区规划时已经规划建设并早已经按照成本价受让给职工交付使用,但我们代表业主前去查阅土地登记卡时,该土地在2004年才根据茂名石化[2004]5号改制文件转让给茂名合力地产有限公司,而转让行为国土部门也没有依法进行地籍调查,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三)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四)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本宗土地明显存在权属争议,且不说其他依法不应登记的事宜,权属很明显已经转让给我们全体业主,国土部门忽视了该地块已经规划建设完好并转让交付使用的事实,更没有进行四邻确认,茂名石化根本上无权将我们业主受让的土地进行再转让,完全侵犯了我们全体业主的合法利益,为此,恳请茂名市政府、领导依法查明事实,并注销茂名合力地产有限公司对该新塘小区XT—06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 综上所述,恳请茂名市政府及领导们、规划部门依法维护我们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为我们主持公道,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撤销茂名合力地产有限公司对该新塘小区XT—06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以维护社会的安定、繁荣,维护好好心茂名的良好市政形象。
乙烯生活二区业主委员会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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