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8-9-26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网民:
您好!来信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您反映的是划拨地上的房产权属转移登记缴纳土地出让金问题,根据《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五点:“对于所在宗地为划拨性质,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集资房和商品住宅等分层、分套的房产(不含个人自建房) ,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当事人应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按出让土地性质办理不动产登记。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房地产交易价格的3%计收,交易价格按税务部门确认应缴纳契税的房地产价值计算……”。市本级辖区范围内属于上述情形的房屋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根据《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办理;个人自建房则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其他县级市参照执行。
二、建议您向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了解清楚房屋是集资房还是个人自建房,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网民就此问题已经多次在(茂名在线论坛)反映,我们已多次回复,房屋的具体情况只有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清楚,建议到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