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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3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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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2020年6月19日,范某某驾驶粤KYW766轿车与骑单车人郑某某于S291省道隔坑路段地磅处发生碰撞,郑某某重伤医治无效身故。7月14日,茂名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 “范某某驾驶轿车碰撞前方同向骑单车的郑某某,造成郑某某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能事故。”认定 “范某颖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郑某英不承担事故责任。”
本人认为该认定书与事实不符;事发时轿车在机动车道内正常行使;车辆挡风玻璃破裂;车辆钣金部分无蹭刮痕迹,无损坏。单车车辆无损坏,型态正常;车辆后轮右侧护沙锦支撑臂轻微弯曲,现场视频证明机动车车头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在单车左侧越过单车,单车右侧护沙锦支撑臂弯曲与机动车无关。事发后郑某某及单车翻仰在机动车后方2至3米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交界处,无被辗压痕迹;若机动车碰撞单车,单车应在轿车前方而不应在后方;因此《认定书》认定两车损坏、碰撞与事实不符。
《法医报告》、视频、相片显示,轿车无碰撞单车及郑某某,郑某某骑单车摇摇摆摆至突然失控,头部撞向轿车挡风玻璃造成;轿车在机动车道行使,车速较慢,行使平稳;无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法。事故发生在机动车道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据《事故认定书》确认,现场为291省道明显划分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郑某某明显违反不按车道行驶的规定。
事故后,郑某某大儿子黎某某(交警说他是茂名市危运协会管理人员)向范某某索要保险外50万元赔偿,并打电话给其关系人叫嚣马上逮捕范某颖。
目前范某某已向市交警支队提出事故复核,经托人打听,支队领导及负责办案科长表示,准备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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