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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4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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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1932年,中华民国开始于省与县之间设置“行政督察区”,属于准行政区划单位,其管理机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是省政府派出机构。
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后,改行政督察区为专区。专区所领导的市称为专辖市,其行政地位与县相同。
1967年~1971年,专区逐渐改为地区,专区领导的市变为地区领导,专辖市改称地辖市。
1982年,中共中央第51号文发出了“改革地区体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通知,首先在江苏试点,1983年在全国试行。随后中央又发出《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积极试行地、市合并”,并把此作为1983年地方政府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至此市管县、市代管市体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并将原地辖市根据其行政地位改称县级市。
专辖市,县级市的旧称,县级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名称,属于县级行政区,由地级行政区管辖,地位与县、区(市辖区)相同。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在1970年专区改称地区以前,专区管辖的市称为“专辖市”,其行政地位与县相同。
好好看清楚,不要再打自己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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