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高州市公安局2021年1月29日出具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在事实认定、法律定性及证据采信上存在严重错误,结论草率不公,本人依法予以严正反驳,理由如下: 
 一、核心定性错误,混淆违法与纠纷
 答复将“村长堵路”行为定性为“日常纠纷”,系根本性错误。长时间、有组织地堵塞村民必经通道,已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构成寻衅滋事或故意毁坏财物。公安机关以“纠纷”为由淡化处理,未履行制止违法、恢复秩序的法定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
 
 二、关键指控核查缺失,结论毫无证明力
 对“拳打90岁军属党员”的严重指控,答复仅以“经查不属实”草率回应,未说明调查过程、举证内容或证据分析。如我方曾提交视频证据,贵局必须对其核查情况作出说明。此种缺乏说理与证据支撑的结论,不具备法律上的证明力。
 
 三、事实描述存在主观歪曲,立场存疑
 
 · 将仅40米长的村内通道称为“环村路”,用词夸张失实,意图夸大我方过错,为违法行为开脱。
 · 认定村民行为属“自发”,却未提供任何证据排除村干部组织、煽动的可能性,该认定武断,无法令人信服。
 
 四、“集体同意”于法无据,不能成为违法理由
 答复以“未征求集体同意擅自改门”作为事件起因,暗示我方存在过错。然而,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农村旧宅改门须经“集体同意”。此说法不具备法律效力,绝不能成为后续堵路、毁财等违法行为的正当理由。
 
 五、关于1000元款项的虚假陈述与涉嫌犯罪行为
 
 1. 答复内容与事实不符:市公安局声称1000元已“补缴到村集体”,但经本人作为村民代表核查村集体全部账目,确认该款项从未入账。此证据确凿,直接证明答复内容失实。
 2. 村长涉嫌刑事犯罪:村长崔星培假借“集体”名义,通过设障拦路索要并占有该1000元,其行为已涉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
 3. 派出所纵容违法:泗水镇派出所以“数额不足定罪”为由,未对非法拦路、设卡收费行为依法处置,构成行政不作为,变相纵容了违法犯罪。
 
 总结与诉求
 该答复书试图将一起涉及敲诈勒索、滥用职权及行政不作为的严重事件,包装成简单的村民纠纷,用模糊定性替代法律判断,以单方结论回避证据审查,严重损害公安机关的公信力与法治精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