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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31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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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 粤 09 民终 766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梁明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广东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茂名市良基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油城一路站东 ****。法定代表人∶孔*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X律师。上诉人梁明华因与被上诉人茂名市良基石化有限公司 (下称良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9)粤 0902 民初 3549 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梁明华依据本案《收据》、《收款收据》、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借入款及利息确认表》等证据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良基公司向其偿还借款本息,一审判决对本案基本事实尚未查清,具体如下∶
一、梁明华在一审提交的《收款收据》中显示核准人为孙w,
会计为郑y璇,出纳为区y钗。良基公司对此抗辩称上述3 人均不是其公司的员工、该收款收据不具有真实性及合法性。因此,为查清该关键证据是否真实、合法,应追加孙w、郑y璇、区y钗参加本案诉讼。
二、梁明华提交的5 份《收据》中,部分显示有收款人、会,计、出纳的签名。由于梁明华主张《收据》中载明的款项均是现金交付,但一审判决对该部分款项是否已实际交付尚未查清。一审法院在重审时应追加在上述《收据》的收款人、会计、出纳栏签名的人员参加本案诉讼,以查清本案现金借款有否实际交付。
三、梁m华提交《借入款本金及利息确认表》以证明本案借贷的事实和利息的计算方法,其中该份证据中有孔*生与梁m华的签名。一审判决中查明孔*生是良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m华在一审庭审中也自认其自己曾担任良基公司账务总监,负责财务运作,且在 2018 年3月后一直掌控和正常经营管理。基于上述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应追加孔茂生参加诉讼,以进一步查清梁明华主张的借款事实以及利息的计算方法是否属实。
四、在本院同期受理的其他四个民间借贷案件中,卢x琼、章j设、梁s粤、赖s华也分别诉请良基石化公司偿还借款,上述四人亦提供了与本案相同样式的《收款收据》和《借入款及利息确认表》等证据。因该系列案中涉及的金额巨大,且五个案件的原告间为亲戚、朋友关系,故一审法院在重审时,除对前述三点提及的问题进行审查外,还要注意审查本案是否涉嫌虚假诉讼的问题。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9)粤 0902 民初 35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梁明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273元予以退回。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 判长陈春何审 判员审 判员
陈琪奕赖慧嫦
巫钊梁 哲林海金
法 官 助 理书 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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