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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7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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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茂名市康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0%股权于底价约1850万元转让
标的企业:康梓房地产
转让方:茂名城投
受让方
转让条件:
1. 特别事项详见《茂名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涉及的茂名市康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深鹏建(评报)字[2022]第ZC-0022号)及《茂名市康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产核资报告》(茂油会所专审字[2022]74号)。
2. 标的企业不涉及优先购买权。
3. 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
4. 标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10000万元,转让方对标的企业实缴出资额为2000万元,未实缴部分(出资额8000万元)的出资义务由本次股权转让后的股东按认缴比例继续履行,并且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实缴义务,如今后因标的企业债权人对此追诉而产生的债务与法律责任由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比承担。
5.  本次股权转让后,受让方须知悉并承诺:
(1)保证履行标的企业股权转让之前已与债权人达成的借款协议及还款计划,并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受让方为标的企业的债务清偿提供转让方认可的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及其指定主体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且保证人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00万元,需提供保证人真实有效的审计报告证明材料,并且接受转让方定期核查保证人的资产状态)。同时,受让方受让股权后同意根据转让方的要求将持有的90%标的企业股权质押给转让方。
(2)标的企业不得对外融资,不得将标的企业项下的项目地块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不动产等进行抵押。
(3)标的企业完成实缴后仍无法满足总投资资金需求的,由受让方负责筹措后续资金。
(4)标的企业经营期间不对外增加任何债务。如因受让方出资不到位导致标的企业与任何第三方产生纠纷而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受让方应承担由此所产生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连带清偿标的企业债务、对转让方损失赔偿等)。
(5)在转让方持有标的企业10%股权期间,未经转让方同意,受让方不得对外转让标的企业股权或者以标的企业股权对外担保。
(6)股权转让后,同意标的企业由转让方财务并表的要求。
(7)同意标的企业章程中关于董事会、财务人员的设置,转让方享有重大决策一票否决权,重大事项应报转让方备案。
(8)保证标的企业履行康梓小区商住用地土地出让公告、《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全部义务。
(9)保证标的企业项下的工程项目符合国家现行质量、安全标准,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10)受让方须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提供转让方书面认可的标的企业项下待开发项目的市场定位报告及规划概念方案,若受让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提供的,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交易双方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缴纳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将不计息原路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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