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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 诉茂名市茂南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欺诈之事实理由与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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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9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诉茂名市茂南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欺诈之事实理由与举证
事实与理由:
        古某国于2020年8月27日在茂名市茂南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一汽大众4S品牌店购买一辆一汽大众宝来传奇小车,车辆识别代号是LFV2A2157L****020,根据售前双方共同约定:出售和交付的是新车。
        茂名市茂南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020年8月17日售前维修更换的以下零件:A、更换两前横拉杆球头;B、更换两前轮轴承;C、更换两前转向节;D、更换两前传动轴;E、底盘生锈,根据巜PDI指引》第8.2.2条C项、一汽大众保养手册第17页、售前维修记录,以上零件均属于转向系统零件范畴,是汽车四大系统和构件之一,维修更换性质载明为索赔。
       古某国于2021年8月16日在云南云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云某汽车公司)保养检测中发现转向不自控偏移、两前轮轮胎内外侧极不均衡磨损、胎压报警灯点灯不可复位,这些异常与故障均属于转向系统故障范畴。
       上述转向系统的异常故障与上述售前转向系统和底盘的维修更换存在不容质疑的因果关系。
        2021年8月30日在茂名市消费者委员会主持调解中向茂名市茂南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质询上述售前维修更换事由:为何将转向系统和底盘维修更换过的有故障的事故旧车以新车出售,并提出赔偿损失方案,茂名市茂南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置之不理,态度极其傲慢,百般抵赖,不愿作出赔偿,于是古某国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采信茂名市茂南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虚假《汽车销售合同》(没有古某国亲笔签名)、伪造篡改的《PDI售前检查卡(燃油车)》(与原件不符)、事后出具的证明者与被证明者存在密切经济利益关系的不具法律证据功能的《证明》、将不属于PDI项目的转向系统和底盘维修更换纳入PDI范畴。茂名市茂南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隐瞒售前维修更换真实情况、未尽告知义务、将上述售前转向系统和底盘维修更换的旧车以新车出售谋取不当利益、诱使古某国基于错误认识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购车意思表示,造成古某国巨大经济损失,茂名市茂南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述一系列行为充分证明其主观欺诈故意,客观欺诈事实。在事实充分和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茂名市茂南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依然百般抵赖,以涉案车辆上述故障和异常是由于古某国持有C5残疾人驾驶证加装残疾人驾驶专用装置造成为由,不愿作出赔偿。
        茂名市茂南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认售前维修更换事实,承认未尽告知义务, 一审法院也已从法律法规条例上认定茂名市茂南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售前转向系统和底盘的维修更换严重侵犯古某国知情权和选择权,需要对古某国重大经济损失作出赔偿,并且上述售前涉案车辆转向系统和底盘的维修更换已严重影响涉案车辆的安全性能和经济价值,已构成销售欺诈,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退还购车款并以三倍金额赔偿古某国的经济损失。在上述事实认定证据链完整情况下,一审法院却以PDI程序排除欺诈的适用,,只以不实合同的错误购车金额的15%赔偿,PDI是汽车行业自定规则,不是法律法规条例,不能凌驾国家法律之上,况且即使从PDI程序上认定,根据《PDI指引》第8.2.2条C项之规定,茂名市茂南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公司的欺诈事实同样是成立的,一审法院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前后矛盾的错误,明显将消费者置于不公平不公正的地位,严重侵害古某国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
举证证据与适用法律:
        1、  涉案车辆售前转向系统和底盘维修更换的历史记录
         2、《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条例》第8.2.2条C项
         3、PDI售前检查卡
         4、一汽大众保养手册第17页主要总成和系统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应当参照最高法院17号号指导性案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收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综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在对一审法院的上述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决结果进行严谨的分析和充分质证下,一审法院的判决明显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在17号指导案例确定的原则,不符合《合同法》、《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非常明显可以看出一审法院在强势销售者与弱势消费者之间的偏倚态度,一审法院错误的判决,严重损害消费者古某国合法权益,有损社会公允,让正义迟迟得不到申张。
发表于 2022-5-29 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发点证据上来呀
发表于 2022-5-30 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茂名在线安卓版茂名在线APP | 来自广东
不是吧,我就是在那买的车和做保养……
发表于 2022-5-30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退一赔三,起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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