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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根据税法规定,个人转让土地交易双方主要涉及税费如下:
转让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承受方:印花税、契税。
按时、如实申报是纳税人的义务,税务机关应当辅导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准确计缴各税,但不得代位履行申报义务。因为土地交易涉及成本计算和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所以税务机关无法在受理前告知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仅适用个人销售住房,而对转让土地暂无相关免征规定。在转让土地上盖房再销售,且不动产权证记载用途为住宅的,属于销售住房,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可予以免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税务筹划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不属于违法行为,但伴生的风险也需筹划人自行承担。
以上政策希望能解答您的疑惑,如有任何疑问,欢迎您在工作日营业时间拨打我局的办公电话:0668—5121160进行沟通。
衷心祝您身体健康,事事顺心,生活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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