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城乡规划法》规定,农村修建围墙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方面: (1)不影响邻居、其他村民生活 (2)不占用基本农田、耕地 (3)在规范许可的范围内建围墙 第一:高州市新垌镇新德村委会胡里垌村余某林联合本村野蛮人、收买村长,把围墙建在村口和宗族祠堂间,把进入宗族祠堂的道路堵死了,严重妨碍了同族村民的生活。 第二:在规定许可范围内建设,围墙是农民的私有财产,农民只能在自家的宅基地之上建设围墙。余某林围墙内面积达到惊人的一亩左右,远超余汉林房本应有的120平方米。 第三:《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余某林违法所修建的围墙,距离邻居家仅仅0.7米,却把围墙做到高达3米,给邻居的采光、排水造成严重影响,并且联合本村村霸,扬言威胁要是投诉就要打要杀,使得村民多次口头投诉无果,村委会主任畏惧于他的嚣张与势力不敢处理。 第四:余某林挖了村民通向屋后的道路来建围墙,导致村民要到屋后去劳动也无路可走。严重影响了群众的生产生活。 第五:余某林为了一己之私,霸占公共道路加固自家围墙,影响村民出行。 我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这些不合法的建筑物严重违反了中央出台的“五拆”要求,希望政府公平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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