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林先生向茂名市消委会投诉,称其在茂名市区某少儿培训机构给小孩报名体形兴趣班,签订合同并交钱3000元,后来带小孩来上课时才发觉孩子太小身高不达标,无法参加并要求退款。但该培训机构称合同条款中白纸黑字明确规定“只可换其他项目且不可退款,如果不选其他项目则按违反合同规定没收全部款项”,为此发生消费纠纷。
市消委会经查明,该培训机构自行制定合同条款“只可换其他项目且不可退款,如果不选其他项目则按违反合同规定没收全部款项”,直接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规定。该培训机构自行制定合同条款“只可换其他项目且不可退款,如果不选其他项目则按违反合同规定没收全部款项”,直接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因此,该条款无效。
事后,该培训机构及时改正错误并主动消除危害,双方同意一致解除合同,当场全额退款给消费者。
为此,市消委会呼吁广大消费者要敢于对合同霸王条款说不,别再让合同霸王条款肆意妄为,习以为常,让我们共同营造依法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当遇到合同霸王条款时,别再无奈忍受或被迫接受,要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或向当地消委会投诉。
来源: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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