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司法局认为我和镇政府的履职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不受理我的复议申请。但我觉得这个理由有点太牵强了。
高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告知书
高州府行复〔2025〕51号
崔兆云:
你认为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存在行政不作为,向高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相关资料本办收悉。
经研究,根据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的描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的规定,你 复议申请,实质是对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服。但,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是否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涉及的是村集体以及全体村民的整体利益,而并不直接影响你个人的利益,故你与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的该履职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你认为高州市泗水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
特此告知。
人民
四
二0年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行政复议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