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2024年4月份11次前往镇政府和市信访局,就村务公开问题提出合理诉求。然而,镇政府并未履行其应尽职责,而是采取敷衍了事的态度,刻意规避法律责任,具体表现如下:
1. 第一次回复(2024年7月10日)
镇政府回复称村长无侵占挪用集体资金行为,若申请人不服可向法院诉讼。此回复存在严重问题,其仅以“无侵占挪用行为”为由建议申请人诉讼,却完全回避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监督职责要求,未提供任何村务公开信息,对申请人所关心的村务情况避而不谈。
2. 第二次回复(2024年8月23日)
延续了第一次的敷衍模式,降低被认定为“滥用申请权”的风险。在此次回复中承认村长存在财务手续不齐全、不规范问题。却未对于不合规账目的处理方式也只字未提,对具体责任人(如经手干部、审计机构)提出追责措施,试图将违法行为“技术化”淡化,反而以“未发现挪用”重复结论,涉嫌通过程序空转掩盖了资金异常流向这一实质矛盾,未能切实解决村务公开及财务规范问题。此类选择性答复构成程序违法。。
3. 第三次回复(2024年12月27日)
镇政府回复称2016 - 2023年镇政府及村委会无拨款给塘普村小组记录信息,并让群众去镇财政结算中心咨询。镇财政所回复与镇政府一致。然而,村长移交单据和审计报告第2页显示支出超20万元,与村小组年收入不足千元形成鲜明矛盾。镇政府此举涉嫌隐瞒或篡改数据,这种选择性答复严重违反相关程序规定。
4. 第四次回复(2025年2月21日)
申请人收到的第四次告知书仅表明相关信访事项已受理,并将于4月21日前办结答复。此次回复并未实质性解决任何问题,只是进行了程序性告知,导致信访流程“回到原点”,属于典型的“踢皮球”式敷衍,通过程序空转拖延时间,试图迫使村民放弃申请,严重违反了《信访条例》第36条关于“限期办结”的规定。
镇政府四次敷衍回复应付,始终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程序违法。镇政府这种试图将违法行为“技术化”淡化的做法,反而以“未发现挪用”重复结论,涉嫌通过程序空转消耗申请人维权动力,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恳请贵委依《监察法》第六十条,在30日内书面告知办理进展。
申请人承诺:愿负法律责任
此致
茂名市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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